《环境法学理论与实务研究》: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适用对象是小型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4.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
(1)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2)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除一些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外,对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举行相关的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考虑这些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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