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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清代的故意杀人罪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252536
  • 作      者:
    闵冬芳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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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杀人罪是最古老的犯罪之一。在我国传统律典中,杀人罪也是普通刑事犯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之一。对清代杀人各罪名的研究不仅可使我们了解清代的杀人罪立法本身,同时也可使我们了解过去几千年传统社会杀人罪立法的整体演进,并提醒我们注意其他古老罪名及其立法可能的发展道路。同时,虽然杀人罪并不是一个较大的课题,不过,以它作为研究对象也可提示我们一点,即律典应当成为法律制度史研究的起点和基础。我们不可能在对律典、律文的意义还没有充分理解的前提下对传统法律进行各种评价和叙述。所以,在此也希望法史学人能够将更多的注意力投放于律典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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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闵冬芳,女,陕西省合阳县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外交学院教师。在站期间先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面上资助、特别资助,博士论文及出站报告分别获得北京市社会科学理论著作出版资助及入选第二批中国社会科学博士后文库。先后在《法学》《法制史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若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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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杀人罪是最古老的犯罪之一。在我国传统律典中,杀人罪也是普通刑事犯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之一。对清代杀人各罪名的研究不仅可使我们了解清代的杀人罪立法本身,同时也可使我们了解过去几千年传统社会杀人罪立法的整体演进,并提醒我们注意其他古老罪名及其立法可能的发展道路。同时,虽然杀人罪并不是一个较大的课题,不过,以它作为研究对象也可提示我们一点,即律典应当成为法律制度史研究的起点和基础。我们不可能在对律典、律文的意义还没有充分理解的前提下对传统法律进行各种评价和叙述。所以,在此也希望法史学人能够将更多的注意力投放于律典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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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在《刑案汇览》一书有关蔡允光一案的“子怂令母前往人家寻死图赖”一节末尾有“通行”二小字。“通行”即通令各省遵照施行之意。“通行”相当于非正式的条例。在清代,很多条例正式出台之前先以“通行”的面貌出现,不过并非所有的“通行”最后都会成为正式立法条例。虽然有关此等怂令父母自尽之案的这一“通行”并未成为正式的条例,不过作为皇帝命令,“通行”的效力与条例无别。阮元将蔡允光拟以凌迟。在日益重刑化的乾隆、嘉庆时代,阮元的做法颇有迎合“上意”的可能。③此外,后文所述杨文万因兄逼令买吡一案中,刑部曾提及早年湖北发生的与杨文万一案相同之陈氏为其姑罗氏买吡一案。④因陈氏并无谋毙之心,故当时刑部将陈氏比照殴杀夫之父母律凌迟处死,并请旨定夺,即刑部只能按律定拟并提出建议,而最终由皇帝根据案情行使裁量权,找到“情”、“罪”的均衡点以确定陈氏最终的罪刑。后刑部奉旨将陈氏改为斩候。有陈氏一案在先,故此番刑部仍将杨文万“比依”即比照而非“依照”或“依”谋杀期亲尊长律凌迟处死,并请旨定夺。后嘉庆皇帝果将杨文万改拟绞决。前二案中陈氏、杨文万并无致死尊长之心,而分别被处以绞候、绞决。①但蔡允光意欲其母自尽,“律贵诛心”,蔡允光之过错程度显然大于前二犯。也许正因如此,阮元才将蔡允光“依”而非“比照…‘谋杀祖父母父母”律拟处凌迟并“恭请王命即行正法”。不过,针对蔡允光一案,嘉庆皇帝的意见却与阮元不同。总之,在嘉庆皇帝看来,怂恿父母自杀与逼迫父母自尽等案犯之恶意不同,故如蔡允光等案犯之处罚应与一般的谋杀祖父母、父母之犯有所区别。
  (二)帮助自杀
  帮助自杀是对已经产生自杀意图的人的自杀行为给予援助,比如指示自杀的方法、提供自杀的工具以及其他精神上的帮助等。这种援助只能是自杀的实行行为以外的援助行为,如果同意直接动手杀死对方,则属于同意杀人罪。
  《刑案汇览》中收录了多起我们今天会认定为帮助自杀的案件,其中案犯多为代死者购买毒药或者为死者拿取毒药者。②前文述及,自嘉庆十七年普老十一案后,“真正”谋杀案而非误杀他人案中代买毒药之从犯被认定为谋杀加功者。当然,我们知道,王肯堂、沈之奇等律学家均将“加功”解释为杀人的实行行为,所以代买毒药或拿取毒药本非加功。嘉庆年间普老十一案后,为了将“真正”谋杀案与谋杀而误杀他人案中的代买毒药者之处罚予以区分,才勉强将“真正”谋杀案中之代买毒药者以加功论处。由于《刑案汇览》一书收录的为死者购买毒药之案均发生在嘉庆十一年之后,因此本节此处对帮助自杀案件的选择只能舍去为死者代买毒药之案。这样一来,合乎我们选择标准的案件大约仅道光十一年的一桩命案:李尚有与胞兄李尚求乞度日。某日包心正因新孙降生宴客,李氏兄弟等前往求乞,但包心正仅各给冷饭一碗。李尚其等不依吵闹,包心正称欲送官。李尚其卧地撒泼乱滚,擦伤左腮颊等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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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  言
第一章 清代法律中的“谋杀”
第一节 清代法律中“谋杀”的概念
一、唐代之前“谋杀”的概念
二、唐律中的“谋杀”
三、明律中的“谋杀”以及明代律学家对“谋”和“谋杀”的解释
四、清律中的“谋杀”以及清代律学家对“谋”和“谋杀”的解释
五、小结
第二节 清代对谋杀罪造意者和各种从犯的认定
一、清律和清代律学家对造意者即首犯和各种从犯的认定和区分
二、清代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谋杀的造意者和各种从犯的认定
三、几点补充

第二章 清律中谋杀人的几种特殊情形
第一节 关于“谋杀人”律之“谋杀人因而得财”一节
一、关于“谋杀人因而得财”一节的解释和相关条例
二、清代司法实践中官员们对“谋杀人因而得财”一节的理解
三、小结
第二节 谋杀“幼孩”
一、乾隆四十二年条例——僧尼“惨杀”十二岁以下幼孩加重处罚的特别条例
二、乾隆五十一年及五十三年谕旨条例——普通人谋杀十岁以下幼孩加重处罚的一般性规定
三、嘉庆十四年对谋杀幼孩加拟枭示的新规定及嘉庆十七年对幼孩年纪的修订
四、嘉庆年间关于幼孩年龄计算标准的争议
五、小结
第三节 关于清代的自杀参与与同意杀人行为
一、关于清代的自杀参与案件
二、同意杀人
三、共同自杀
四、小结

第三章 清代法律中的故杀
第一节 清代法律中“故杀”的概念
一、早期的“故”
二、“贼”的含义
三、西晋张斐对“贼”的解释和“故杀”的出现
四、唐代的“故杀”
五、明代的“故杀”
六、清代的“故杀”
七、小结
……
第四章 特殊杀人罪——“不道”
第五章 复仇杀人
结语
参考文献
附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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