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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海峡西岸经济区人民法院涉台典型案例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7653
  • 作      者:
    马新岚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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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丛书:海峡西岸经济区人民法院涉台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对涉台审判工作的参考作用,根据海峡两岸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的定位及工作安排,我们着手汇编了《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丛书:海峡西岸经济区人民法院涉台典型案例》书。《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丛书:海峡西岸经济区人民法院涉台典型案例》汇集了福建、浙江、广东、江西四省法院近年来涉台典型案例近60篇,案例涵盖了民事、刑事、行政三大类共7个一级案由18个二级案由,每一篇案例都对案件案情进行了分析评析,对蕴含的司法价值取向、审判实务经验、司法方法、法学理论等进行全面深入的挖掘,为提高涉台审判能力提供鲜活素材,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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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丛书:海峡西岸经济区人民法院涉台典型案例》: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及举证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是债权人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要求多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虽然该条款采纳了我国学界的通说,旗帜鲜明地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该规定具有“原则性、模糊性的品质”,不确定性很高。根据该条款理解,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从而导致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2)逃避债务,即公司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目的是逃避该股东之债务,实现通过子公司或所出资公司转嫁或逃避责任的目的;(3)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即股东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实现。笔者认为,在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及一家母公司可能控股多家子公司的情况下,兄弟公司之间同样存在需要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应参照上述条件适用。
  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的三个条件,在审判中最为困难的是如何判断公司股东滥用股东地位或母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存在混同经营的行为。综合各地相关的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看:第一,股东未缴纳或缴足出资,或者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致使公司资本低于该类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股东滥用了股东权利。第二,股东与公司或兄弟公司之间人格高度混同,具体体现为几个方面:(1)存在股东与公司或兄弟公司资金混同、财务管理不做清晰区分等财产混同情形的;(2)存在股东与公司或兄弟公司业务范围重合或大部分交叉等业务混同情形的;(3)存在股东与公司或兄弟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管人员相互兼任,员工大量重合等人事混同情形的:(4)存在股东与公司或兄弟公司使用同一营业场所等情形的;(5)在交易过程中,公司经办人员自认股东和公司或兄弟公司为同一人格。但存在以上单种情形的,并不能必然认定存在混同经营,还是要从公司的治理、财务控制等多方面的证据来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混同经营行为。第三,股东利用关联交易,非法隐匿、转移公司财产的,可以认定股东对公司进行不正当支配和控制。第四,其他有助于认定“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因素:(1)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兄弟公司之间的股权结构;(2)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兄弟公司之间报表合并:(3)母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4)子公司工资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情况;(5)母公司是否是子公司的唯一收入来源;(6)子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提起诉讼,要求母子公司或兄弟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公司法没有特别的规定,根据证据规则,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股东或兄弟公司存在股东滥用权利和人格混同的情形。但是,这样的要求,对债权人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债权人不可能参与债务人公司的经营,也很难从其他的渠道了解债务人的公司治理、财务控制情况。因此,笔者认为,作为债权人只是与债务人进行交易,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在交易过程中债务人的经办人员自认母子公司或兄弟公司之间不分彼此,自认同一,则举证责任应该转移,应由债务人母子公司或兄弟公司举证证明公司治理和财务控制是分开、独立的,不存在股东滥用权利或经营混同的行为。如此才能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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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民事类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离婚纠纷
涉台离婚所涉子女抚养权及费用相关问题
——朱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案林少华

分家析产纠纷
多元调解衔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陈某与黄某滨、黄某梅房产纠纷案
蔡琳琦孙金凤许敏
去台人员遗留大陆的房产的归属
——陈某邦、陈某华等14人与陈某建、陈某和、陈某铭房屋继承纠纷案古豪莉

合同纠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相关法律问题
——赖某旺与陈某禹、三明禹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案
李宁

买卖合同纠纷
涉及宗教信仰和两岸文化交流案件的审理
——台湾某佛教总会与惠安崇武五峰全艺石雕厂、蒋某旭买卖合同纠纷案王鹏强
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根据交易过程证据等综合认定
——兴国富利兴制衣有限公司与上海津霖纺织面料复合有限公司、宝龙(龙南)制衣有限公司、廖某克买卖合同纠纷案古豪莉
对于原告诉请否定法人人格、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应从严把握
——奇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晶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刘杰晖李洋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证明效力的认定
——台湾佾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美邦普特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张明艳
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规则的适用
——中山市艺美制衣有限公司与徐某渊买卖合同纠纷案朱慧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新加坡商康耐尔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与义乌丽德塑胶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李小坚
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是买卖还是投资
——宁波崇越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纬积体电路(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毛坚儿

借款合同纠纷
在涉台民商事案件中正确使用调解方式结案
——廖某明与王某民债务纠纷案林智远
涉他合同的效力认定和主张违约权利的归属
——曾某昕与厦门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王某明借款合同纠纷案曹发贵
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实际履行以及保证方式的认定
——熊某文与联志(南昌)电子有限公司、郑某奕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间借贷中自认的效力
——傅某苏与林某、浙江恒京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司法裁判认定夫妻借贷协议成立标准的探析
——朱某福与陆某琴、徐某红民间借贷纠纷案冷海波许旭涛
……
海事海商纠纷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申请认可案件
刑事类
行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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