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明与程序正义》:
后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各自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名义上是对《决定》的细化,但实质上可能出现了与《决定》的立法精神不尽协调之处,有些地方甚至逾越了《决定》的内容。2012年两大诉讼法修订以及其后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司法鉴定的改革,是从诉讼规律与证据理念角度对鉴定意见运用规则的完善,也是对《决定》中相关内容的拓展和落实。
四、司法鉴定改革前瞻:圃境与出路
中国的司法鉴定改革至今,由于鉴定管理体制的分散带来的混乱在较大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是侦查机关仍然控制着其在侦查程序中的鉴定权力,因此鉴定管理的分散化状况还是有着一定程度的体现。这一问题具有较强的顽固性,依旧是今后中央进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另外,司法鉴定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凸显出来的最大问题,还是在于司法鉴定权威性的弱化甚至某些司法鉴定权威性的丧失,以及由于民众对司法鉴定的不信任而引发的多头鉴定和反复鉴定。我们认为,一方面的原因可能在于,司法鉴定的资源总量相对不足且布局也不够合理,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层次不高致使服务能力不强,鉴定人队伍的结构不甚合理和整体素质偏低。但更加重要的一个原因,却还是在于司法鉴定资源的垄断性和司法鉴定权力的封闭性。尤其在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最先启动往往处于侦查阶段,而侦查机关的自侦自鉴会使得当事人缺乏对鉴定的参与和必要监督,与鉴定的首次接触即处于一种对立状态。这种先人为主的排斥性,对于司法鉴定在整体上权威性的降低,可能会产生不容低估的扩散效应。纵观上述问题,今后的司法鉴定改革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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