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和合同能源管理的能耗企业都不需要投入资金;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要购买租赁物,是资金和服务的提供方,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管理公司要提供能源设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等一系列服务,是资金和相关设备的提供方;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要交由承租人使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减排效益由能耗企业享有。但是这两者还是有不同之处。
第一,合同主体不同。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份合同、三方当事人,当事人分别是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合同能源管理只涉及管理公司和能耗企业两方。
第二,合同内容和目的不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方购买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合同能源管理中,管理公司不仅要提供资金设备,还要涉及实施项目,提供技术人员,目的是使能耗公司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
第三,资金和物的提供方取得对价的方式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按约定取得承租人交付的租金;合同能源管理中,管理公司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
第四,合同中的物的归属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后,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那么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和全部节能效益归能耗企业。
2.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支持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扶植培育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其中涵盖的支持措施有:(I)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 范围,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3)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4)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上的实践
标志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正式推出的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北京水木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三方代表签订了《宁夏石化一化肥工艺尾气增压回收再利用技术服务合同》和《宁夏石化一化肥工艺尾气增压回收再利用项目备忘录》,由此启动了中国首笔通过排放权交易市场达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规定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比例各方分享节能收益,该项目每年产生的节能收益可达1200多万元,合同规定三年半收益分享期结束后,宁夏石化拥有所有设备和节能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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