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环境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能:①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负责统筹国土、城建、发改等政府行政部门,负责环境总体规划编制基础资料的搜集以及与规划编制单位的技术对接。②负责统筹协调管辖区域内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乡镇),打破行政界限的束缚,负责区域内水环境、大气环境、生态环境等环境问题的协调管理。③负责区域环境政策的制定实施,比如生态补偿政策,由区域环境管理机构制定生态补偿措施,协调利用区域资源,解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资源环境不平衡现象。
(二)共同开展区域生态环境建设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加剧了建设用地对周边生态绿地的侵占,城市环境问题呈现出流域、区域特征,城市环境问题需要共同治理。区域生态环境建设要建立在对区域生态系统结构功能、物种多样性、生物迁徙通道等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基质—斑块—廊道”空间分布类型,划定生态廊道、生态系统核心区等保护范围,确定优先保护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进行开发和建设。同时对限制建设区域,提出企业准入准则。
(三)共同构建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通过对区域环境风险问题辨识,分析未来城市环境风险防控内容,共同开展工业布局、环境禀赋、风险源控制等风险防范内容研究,筛选重要的环境风险源,针对涉重企业、化工园区等环境风险因素,划定环境风险控制线,对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划定环境风险警戒区。共同制定环境风险过程管理体系,由区域环境协调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对重点行业提出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体系。分析产业布局对生态环境的压力与影响,加强环境安全隐患分析,加强环境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物资储备,提出具体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逐步建立区域环境风险预警机制。
(四)共同开展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实施“调整政策机制、以人为本、多措并举、增进环境公共服务建设”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全力解决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维护良好的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和谐、宜居的现代生态文明城市,统筹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薄弱地区设施建设,补齐生态欠账,提高城乡环境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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