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赔偿责任》:
2.如何理解环境质量标准?
【宣讲要点】
环境质量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就是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制定的各种标准的总称。制定并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是我国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具体制度和措施。
我国环境标准,分成以下五类:(1)环境质量标准,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就环境质量的要求所作的规定。这又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目标或要求,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人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物所作的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而制定的标准。(3)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技术所制定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4)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是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所制定的国家环境标准样品。(5)环境基础标准,是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进行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码(代号)、图形、指南、导则、信息编码等所制定的标准。
在我国,环境质量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分成以下三级:(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由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发布,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标准。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2)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是由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在全国环境保护行业范围内适用的标准。(3)地方环境标准,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在该行政区域内适用的标准。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在这里,多说一说地方环境标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工业发展水平、技术水平和构成污染的状况、类别、数量等都不相同,各地区对环境质量要求也不尽相同;环境中稀释扩散和自净能力也不相同,完全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是不适宜的,因此,需要制定并实施地方标准。制定的标准应当符合以下两点:地方标准应规定国家标准中所没有规定的项目;地方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以起到补充、完善的作用。根据2013年7月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信息,有120项地方排放标准,其中,以行业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居多,也有针对流域、河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庆还对化工园区制定了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年9月1日起实施)。2013年起生效的地方排放标准有17项。其中,河北针对大气治理的要求和地方重点行业情况,实施工业炉窑和石灰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南省今年生效了3项单独针对河流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浙江省对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实施间接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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