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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学生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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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205709
  • 作      者:
    刘玉民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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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要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目标,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全面部署,要求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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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唐某与刘某有一个儿子唐某某,刚上初中。学校根据国家普法宣传的需要,制订了在校学生普法计划,并通知了学生家长,希望学生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唐某某把学校给家长的通知带回了家里。唐某见了学校的通知,不以为然地说:“学什么法啊!有什么用。现在那些有权的、有钱的,有几个是靠守法上去的。有能耐的不守法,守法的没能耐。法就是用来吓唬那些没能耐的老百姓的。我一辈子老老实实、遵纪守法,到头来还不是一个穷工人。”唐某信口开河说出来的话,却深深地印在了孩子的心里。唐某某把父亲的话和社会上的一些不良现象联系起来,觉得父亲说得很有道理,要做一个有能耐、有出息的人,就不能老老实实、遵纪守法,胆子要大,敢想敢干,才能出人头地。在这种错误观念的左右下,唐某某在学校里便开始胆大妄为,经常把学校里的公物偷着拿回家里,像灯泡、粉笔等。唐某见了,非但不批评教育孩子,还鼓励唐某某,说他长能耐了,敢干,将来一定有出息。在父亲的鼓励下,唐某某得寸进尺,开始偷同学的东西,从书本、钢笔到同学的零花钱。最后发展到偷老师收取的学生们交的资料费,金额达上千元。老师发现后,立即报了案。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最终确定是唐某某实施的盗窃行为。在警察的盘问下,唐某某交代了盗窃经过。这件事震惊了学校。唐某某的父母知道这个消息后,后悔不迭,他们没有想到自己平时纵容孩子的小偷小摸行为,最终竟然铸成大错。鉴于唐某某尚未成年,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学校给予唐某某留校察看的处分。但唐某某已经无颜继续留在原来的学校读书,被迫转了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0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家庭教育是教育系统工程中的奠基石,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发源地。家庭教育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加强家庭法制教育是每一个家长应当认真思考,并予以高度重视的一个课题。应该看到,在家庭教育中,对孩子进行有效的法制教育,让孩子学会遵守人生路上的“红绿灯”,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须的。我们每一位家长都应当充分认识法制教育在孩子成才中的重要作用。家庭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有着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所难以替代的作用。在目前家庭教育中,法制教育往往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据一项调查表明,有80%的少年犯家长从来没有考虑过自己的孩子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只有成为犯人家长时才发觉什么都迟了。因此,我们每一个家长都应牢固树立依法育人的观念,本着对后代、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家庭法制教育,+促使子女成为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新一代合格人才。
  家庭法制教育没有规范的场所课堂,没有一成不变的书本教材,生活就是课堂,生活就是教材。因此,进行家庭法制教育,必须讲究方法,注重教育实效。在具体方法上,应侧重于以下三个结合:一是家庭法制教育与培养良好习惯相结合。家庭法制教育要从小抓起,从小事抓起,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非常重要的。家长一定要细心观察孩子的日常表现,发现问题,及时严肃、认真地抓紧教育,做到防微杜渐。二是家庭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违法犯罪与品德不良有密切关系,可以说品德不良是违法犯罪的“前奏”和“信号”。据有关部门统计,在犯罪学生中,有80%的人在校时属于“问题学生”。所以,家长要十分重视对孩子进行文明礼貌、尊老爱幼、诚实守信、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等优秀品德的教育,从而约束和制止不文明、不道德、不守法的行为,培养孩子向上、向善、向美的优良品格。三是家庭法制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延伸,应与学校教育形成互补,只有家庭与学校相互配合,对孩子的教育才会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家长应与学校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孩子在校情况,从而配合学校抓好对子女的法制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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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学生受教育权益保护
1.父母不让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父母经济困难,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女儿入学?
3.父母强行让孩子辍学,应当如何处理?
4.父母离婚后,应否继续承担教育子女的义务?
5.父母如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法制教育?
6.父母应当如何处理未成年人智育与德育的关系?
7.父母应当如何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地面对网络?
8.父母应当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早恋问题?
9.学校以残疾为由拒收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是否合法?
10.学校擅自篡改高考志愿,侵犯了学生的何种权利?
11.学校不让差生进课堂,侵犯了学生的哪种权利?
12.学生未交集资款,学校能否因此拒绝其入学?
13.学校强迫学生开弱智证明留级,侵犯了学生的何种权利?
14.学校没办准考证致使学生未能参加中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学生受抚养权益保护
1.应当如何确定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2.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3.父母离婚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应如何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4.父母双亡的非婚生子女,应由谁来抚养?
5.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应如何分担?
6.依法指定监护人后,未成年人的母亲可否要求变更?
7.离婚后擅改子女姓氏并阻止另一方进行探望,应当如何处理?
8.生母死亡后未成年子女拒绝随父亲共同生活,应当如何处理?
9.子女上学后,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10.祖父母代父母抚养子女的,能否追索抚养费?
11.未成年人的母亲尚健在,村民委员会能否指定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
12.未成年父母及其家长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否将监护权转让给社会福利机构?
13.父亲长期离家出走且拒不履行抚养患病女儿,是否构成遗弃罪?
14.离婚后父母一方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应当如何处理?
15.夫妻一方拒不执行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应当如何处理?
16.妻子离婚后将原协商做人工流产的孩子擅自生下,前夫是否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17.离婚后,丈夫是否应对人工授精的子女承担抚养责任?
18.如何运用亲子鉴定技术维护未成年人的受抚养权?
第三章  学生财产性权益保护
1.监护人用被监护人的财产炒股,是否侵犯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
2.未成年学生获得大额奖金,应当归谁所有?
3.未成年学生受赠的钱物,能否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加以分割?“
4.未成年学生擅自购买贵重物品,其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5.未成年人用贵重首饰抵偿欠款,该行为是否有效?
6.未成年学生如何维护自己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7.企业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违法?
8.成年人出资让未成年人抽奖,中奖奖金应当归谁所有?
9.宿舍发生火灾致学生财产损害,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章  学生人身性权益保护
第五章  学生人格性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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