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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非营利组织法前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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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756591
  • 作      者:
    金锦萍著
  • 出 版 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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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金锦萍,祖籍浙江宁波,北京大学法学学士(1995年),北京大学法学硕士(2001年),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00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2004-2006年)。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著有《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独著)、《社会组织财税制度》(编著)、《转型社会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合编)、《中国非营利组织法专家建议稿》(合著)、《新媒介赋权:国家与社会的协同演进》(合编),译有《通行规则:美国慈善法指南》(合译)、《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合译)、《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二)》(合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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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非营利组织在当下的迅速发展有目共睹,但是严重滞后的法律制度已经无法有效应对变化中的现实,非营利组织的进一步发展遭遇瓶颈,法律风险也与日俱增。建构有利于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法律体系迫在眉睫,而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厘清业已成为当下要务:无论是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体制、治理结构、财产关系、税收制度,还是公益信托、社会企业的法律规制。《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书系:中国非营利组织法前沿问题》以论文集的方式,采用法解释学、比较法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梳理和回答,以期对正在建构的中国非营利组织法律体系有所裨益。
  非营利组织法迄今为止依然是法学领域中的沉寂之地,但是这里蕴含着法学研究的极大空间。跨度之大、话题之广并非某一部门法所能覆盖:抽象来说与基本权利和法治有涉,具体而言与财产、契约、组织法有关。《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书系:中国非营利组织法前沿问题》也体现了这一特点,尽管无法全景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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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备案条件
  备案是否需要设置条件直接涉及备案是否存在门槛的问题。1989年《条例》中关于社团设立的条件并没有明确规定,即使成立法人型社会团体,也只要符合《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条件即可,对于非法人社团的条件则没有规定。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则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同时明确了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①从条文来看,所设置的门槛的确不低,从成员人数、活动资金要求等方面给社会团体的成立设置了一定障碍。
  从法理上而言,备案只是将非法人社团的有关情况在登记主管部门记录在册的行为。如果经过备案的非法人社团并没有取得一定资格的话,那么不应该设置任何条件。反之,如果经过备案的非法人社团取得了一定的法律地位,那么设置必要的条件还是合理的。在这里不妨借鉴营利领域合伙的立法思路:对于一般的个人合伙无需登记,对于成立合伙企业的,则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因此笔者认为,几个人合伙从事非营利事业,应当允许;但是若要以组织的名义和形式从事活动,则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3.备案制是否继续适用“双重管理体制”
  关于双重管理体制存废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息过。对于双重管理体制,目前学界一片反对之声,实务界也褒贬不一。双重管理体制是除了《条例》中规定的设立条件之外,对成立社团构成障碍的另一个主要因素。目前不少游离于管理体制之外的非法人社团就是因为无法找到业务主管单位而登记无门。如果在备案制中继续沿用双重管理体制,其困境依然难以解决。所以对于备案的非法人社团,不妨尝试取消双重管理体制。
  4.事先审查还是事后备案
  这一问题涉及备案是否是设立非法人社团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备案不应成为设立非法人社团的前提条件,但是立法可以通过授予经过备案的非法人社团一定的法律地位来鼓励非法人社团进行备案甚至登记。
  三 经备案的社会团体的法律地位
  对于备案制意义的解读可能有两种进路。一种进路是,备案制只是解决了未能获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其意义也仅仅局限于此。另一种进路则是,备案制不仅要解决未能获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还需要承认其一定的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对于后者,目前研究成果不多,但是在是否允许经备案组织从事经济活动问题上却存在较大争议。有的认为经备案组织成为合法组织,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都可以从事,包括开展与其业务相对应的经济活动。但是也有持相反意见的,认为备案组织大多规模小、经济实力差、活动不经常,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此不能开展经济活动,不能申购票据和开设银行账户和办理贷款。如果确有开展经济活动需要的,应积极申请成为社团法人。不能允许经备案组织通过备案获得与登记的法人同等的权利。①笔者认为,要回答这些问题,还是得首先厘清非法人社团的法律地位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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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社会组织合法性应与登记切割
社会团体备案制引发的法律问题——兼论非法人社团的权利能力
我国社会组织行政处罚制度审视——从登记管理机关的角度
寻求特权还是平等:非营利组织财产权利的法律保障——兼论“公益产权”概念的意义和局限性
论非营利法人从事商事活动的现实及其特殊规则
论我国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法理基础
社会企业的兴起及其法律规制
论公益信托制度与两大法系
科学慈善运动与慈善的转型
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报告(2008)

附件一 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附件二 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一览表
附件三 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逐年原始基金一览表
附件四 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收入及净资产状况表
附件五 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2005~2007年公益事业支出比例和行政成本比例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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