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超前立法与社会发展的不可把握性
社会生活的多元复杂,且不断地重组变动,而立法必须以相对稳定的、成型的社会事实为基础,所以,以西方成熟的工商社会作为假想的中国未来图景,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法律,可谓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不得不然。此种“超前立法”能否得到最终落实,主要取决于社会是否按照立法时预想的未来图景发展,如有偏差或背离,立法必然落空,依法办事也就无从说起了。
笔者读本科时,有“破产法之父”之称的曹思源先生到法大演讲,讲述《破产法》制定的前因后果。当时制定《破产法》,有借《破产法》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意图,通过大规模的企业破产重组,引入民间资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事实并未如愿,由于中国原始积累的特殊性,国有企业改革牵涉到方方面面的问题,不是简单的企业制度改革,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社会改革。所以《破产法》制定后,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一系列的批复和解释,以指导和规范实践中的破产,这些法规和司法解释实际上将《破产法》架空了。最终,国有企业没有几家破产,《破产法》倒是先破了产。举出《破产法》的例子,旨在进一步说明,社会发展往往是我们无法精确把握和预期的,超前立法存在着很大的落空风险,一旦立法落空,有法不依便是必然。
3.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急剧变迁
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指引,力求稳定,这样才能产生合理的行为预期,使社会生活有序化。即便社会的发展要求法律作出相应的变革,法律也总是寻求各种办法,以不变应万变。但是,这种“旧瓶装新酒”的办法仅仅适用于社会缓慢变革时期,当社会急剧变革时,法律与社会间的裂痕太大,旧规则掩盖不了新现实,脱节、抵牾不可避免时,有法不依就登上台来。
中国当下就处于急剧变革时期,不是“十年一变”,而是一年一变,变革的剧烈往往出乎主事者的意料。社会可以一年一变,甚至一天一变,但法律无法按照这样的步调变来变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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