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劳务派遣实务
近年来,劳务派遣以其机制灵活、用工效率高、便于管理而获得不少企业的青睐,一些用工单位更是趋之若鹜。劳务派遣制度的确存在一定的优势,比如可以减轻用工单位的负担,将人员招聘、人职、离职、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的缴纳等日常人事管理事务转移由派遣单位承担;而且,由于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降低了双方直接发生劳动纠纷的几率,可以规避一定的用工风险和责任。
但是,《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大大削弱了过去劳务派遣制度的某些所谓“优势”,明确了用工单位采用该模式用工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在新的法律框架下采用该用工模式将给企业带来的用工风险,并做好应对措施。
1.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不但使劳务派遣制度原有的能够规避用工风险的最大优势不复存在,而且还将使用工单位面临劳动争议的增加和二次给付的风险。比如,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即使用工单位已经把该部分款项全额支付给派遣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还面临被卷入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诉讼中,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承担相应责任,实际用工单位将不得不承担再次支付相应款项和其他赔偿的责任。
2.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工”的报酬应依据同样标准,而在此之前,法律是不作干涉的。同时,实践中,派遣单位对于用工过程中产生的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均会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另外,用工单位还得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因此,《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务派遣不但不能降低用工成本,反而还将增加用工成本。
3.“逆向派遣”无效
实务中,很多用工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却找来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比如在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即将满10年时将劳动者转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回本单位,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这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所谓“逆向派遣”,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或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该派遣行为属于无效行为,用工单位不能摆脱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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