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与公司治理研究》:
一般认为,股权结构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股权集中度,表现为股东的持股比例,如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二是股权构成,即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各自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前者说明股份持有者的特性,是股权结构质的体现,而后者说明股权集中或分散的程度,是股权结构量的体现。
从第一层含义上说,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型,表现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数量很大,一般要求拥有公司50%以上的股份,基本上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其他股东持股数量较少。在这种类型的股权结构下,一方面,控股股东行使权利的积极性很高,能够积极参与公司的治理,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促使经营者的行为取向与股东的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小股东因为持股份额过小,没有足够的能力和动力去监督管理者的行为。这样,大股东失去了来自其他股东的有利约束和制衡,使其可以对经营者进行高度干预,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产生或迫使经营者与之合谋,共同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二是股权相对集中型,这种股权结构是指公司中拥有若干个持股比例相近的大股东的存在,其余股份由众多的小股东分散持有。这种结构在股东之间形成了一种有效的相互制衡机制,解决了股东的激励和约束问题,相对大股东适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大股东的非理性行为,从而大幅度地降低委托代理关系下的效率损失,有利于公司绩效的提高。三是股权高度分散型,这种类型的公司拥有大量股东,股东持股比例较低,持股数量接近,单个股东的作用非常有限,不存在控股股东。这种股权结构可以避免高度集中型下股东行为的两极分化,又可避免因个别大股东“一股独大”而对公司绩效产生负面影响。但是,过度分散的股权会使,股东行使权力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容易产生小股东“搭便车”行为,由此使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经理手中,造成严重的代理问题。
股权结构的第二层含义是股权构成,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持有股份的多少。一般来说,从股权结构与经营绩效研究的角度看,股权构成指的是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各自所持股份的多少。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行使资产管理权利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所形成的股份;法人股,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所形成的股份,一般将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流通股,分为流通A股、B股、H股、N股和S股。
不同的股权结构模式对应不同的治理结构模式,以英美为代表的分散股权结构模式对应着“公司控制市场主导型”治理模式,而以德日为代表的股权集中结构模式对应着“银行控制主导型”模式(冯根福,2004)。国内学者(李常青、管连云,2004;许波,2005等)普遍认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问题在于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因此,研究股权结构与盈余管理的关系是研究公司治理与盈余管理关系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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