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以后,我们在对商品经济理论的认识上,尽管在某些方面有所突破,但在总的框架上基本上是沿袭斯大林的观点。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后30多年正反两方面经验和吸收我国经济学界有关科研成果,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作出了重大突破。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作出的科学概括,是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依据。”这一重大发展包括:第一,社会主义经济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①,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从而摒弃了以往的把社会主义经济同商品经济、计划经济同价值规律相对立的传统观念;第二,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只有充分发展商品经济,才能把经济真正搞活,促进企业提高效率、灵活经营,灵活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要,这是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所不能做到的。第三,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别不在于商品经济是否存在和价值规律是否发挥作用,而在于所有制不同,在于剥削阶级是否存在,在于劳动人民是否当家做主,在于为什么样的生产目的服务,在于能否在全社会规模上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第四,社会主义企业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所有企业之间交换的产品都是商品。第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利用市场调节决不等于搞资本主义。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为在全社会自觉保持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可能。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善于运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这两种形式和手段,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这就进一步否定了计划和市场不相容的观点。第六,必须把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以指令性为主的直接管理方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不能把计划调节和计划经济与指令性计划等同起来。要逐步缩小指令性范围和逐步转向以间接管理为主。第七,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从而进一步否定计划与市场相对立的观点。第八,发展商品经济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和劳务市场,以及债券、股票等等,都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而是伴随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必然出现的。资本主义可以利用为资本主义服务,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而且应当利用它来为自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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