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公信》: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司法地位的集中体现,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落实宪法地位的核心内容。政治的发展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发展,适应中国社会政治任务的变化是中国司法发展的主要动力。回顾我国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态度,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曲折过程。从“五四宪法”对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确认,到反右斗争中遭到全盘否定,1975年宪法被废除,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遭到了严重破坏。20世纪80年代,随着十年浩劫的结束,痛定思痛,1982年宪法又重新规定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法学界从比较研究的视角引入了“司法独立”并对其进行了更加深人的研究,“司法独立这一法律原则在中国从形式到实质的确立是当代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司法改革则必须服务于社会和政治的稳定,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民主和权利,促进政治的安定,这才是司法的时代政治使命。在中国当前的司法现状下,在强调司法为民,倾听群众身心的同时,不能忽视了人民法院审判的独立性这一本质属性,否则将过犹不及。在坚持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基础上,以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为先,适当注意舆情,科学、审慎裁判应为可行之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需要构造一个怎样的司法,是一个中式的政法还是一个西式的法院、一个强势的司法还是一个弱势的司法、一个“中心性”司法还是一个“边缘性”司法,一个带有自由倾向甚至激进的司法还是一个具有保守特征甚至顽固的司法?这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政治文明发展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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