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式责任政府论》:
(二)安排交换于未来
麦克尼尔认为,“所谓契约,不过是有关规划将来交换的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这种规划是出自社会中另外三个契约根源的结合。一种选择意识和对未来的认识通常促使人们为未来进行活动,制定计划。当这些行动和计划关系到交换时,这种交换就被规划到以后了。就是说,某些交换的因素,不是立即发生,而是要将来才发生。这种规划,或更确切地说,这种规划发生时人们之间的关系,就是我所指的契约”。
麦克尼尔对法律上的契约的定义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批判,认为它们都不能代表契约的全部。在《法律重述》(第二版)中给出的关于契约的定义:“所谓契约,就是一个或一组承诺,法律对于契约的不履行给予救济或者在一定的意义上承诺契约的履行为一种义务。”他认为,这个定义不是事实上的契约的定义,而是法律上的契约的定义。“以法律为取向的契约的定义把一些特定的关系排斥在外……法律可以说是全部契约关系的内在的组成部分……但法律不是契约的全部”。此外,他还认为,把契约限制为“一个或一组承诺”,是一个更严重的阻碍。麦克尼尔对交换中的承诺总结出了五个要素:一是承诺人的意志;二是受诺人的意志;三是为限制未来的选择采取的现时行为;四是交流;五是可度量的互惠性。这几个要素可以概括出作为交换规划者的承诺的定义:“承诺就是在当前交流一个从事互惠性的可度量交换的允诺。”这种规划未来交换的强有力的机制,是个别性契约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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