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丛(2015年第3卷 总第43卷)》:
又如药家鑫案,公众呼吁死刑实际上表达的是对富二代、贫富分化悬殊、法外特权等现象的痛恨。张金柱案呢,民愤显然不止是因为对案件危害结果的认识,还有对张金柱的公安局长身份以及警察权力的敏感和不满。真正的死刑民意在哪里?新闻媒体客观上在临时地组织民意,它本身也承载不了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积压已久的民意表达与民愤倾泻的冲击。这种民意是被压缩过的变形的民意。因此,裁判吸纳民意不仅面临着难以筛选“主流”和“非主流”的障碍,而且还存在无法区别“真实”和“虚假”的困难,进一步讲,裁判直接引入民意潜伏着巨大风险。
(三)死刑民意的弹性很大,随着死刑知识和核心价值观的变化而变化
死刑民意的弹性可以分为两方面来看:一是人们的死刑立场并非黑白分明,坚决支持或坚决反对的比例都较小,态度不坚定或模糊的人往往是多数,如2004年“湖北调查”显示,对死刑“强烈支持”(10.8%)和“强烈反对”(1.9%)的总和才接近13%,可见对死刑的不坚决态度比例远高于坚决的态度。2007~2008年“武大—马普调查”显示,普通民众有28.2%的人对死刑持“不清楚”立场,这也反映出我国民众死刑立场的非坚定性;二是人们在死刑问题上的表态也并非坚定不移的,除了随着时间变化而可能发生改变外,还可能因为对死刑知识的了解和核心价值观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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