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研究(第15卷)》:
1.司法机关对行政法规进行司法审查对实现法治至关重要
这可以总结为“法治理由”。司法审查能够从两个方面保障法治的实现,一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二是对私人权利或者利益的维护。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来自于宪法的规定和立法机构的授权。司法审查能够约束行政机关在限制范围内履行职权,同时促进其行政法规的质量向立法机关看齐。通常认为,法院是法律的产物,而行政则是政治的。因此,这种观点认为如果没有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将会忽视法律,而实行政治上的权宜之计。司法审查不仅可以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而且其对行政机关施加潜在的影响,保证行政机关认真对待法律。行政法规除了具有政治性质,更多的是具备法律特征,法院具备足够的权威和能力来决定法律问题。对未经选举而产生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扮演着必不可少的监督者角色。此外,“法官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对话,为行政机关提供程序和实务的意见。因此,行政法规的司法审查,具有维护法治的独立价值”。
根据法治理论,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首先,任何政府官员或者行政机关不能拥有或行使凌驾于个人利益和权利之上的独裁权力。其次,无论私人公民或政府官员,皆需在法律面前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能够在法庭被诉或者为赔偿。第三,尽管防止个人权利受到国家权力的侵害的途径很多,例如以抽象宪法条款来宣示人们的权利,或者依靠立法机构对个人权利受损的警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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