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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新路集.第五集,第五届张晋藩法律史学基金会征文大赛获奖作品集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64930
  • 作      者:
    陈煜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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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煜,1978年生,江苏张家港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著有《皇帝如何断案》、《清末新政中的修订法律馆》、《辉煌的中华法制文明》(合著),译有《传统中国法的精神》,主编、副主编作品若干种,并在相关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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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为第五届张晋藩法律史学基金会征文大赛获奖作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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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新路集·第五集:第五届张晋藩法律史学基金会征文大赛获奖作品集》:
  二、司法审查的政党论争与承认 
  (一)联邦党人基于保障宪法秩序和党派斗争而主张司法审查 
  大多数联邦党人主张司法审查的依据,或援引先例,或指向最高条款或者《联邦宪法》的案件管辖权的条款。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了联邦宪法的最高地位,将法律解释权授予司法机构。联邦党人认为,虽然没有规定在违反了宪法后由哪一机构实施违宪审查权,但人们可以从宪法的最高条款和受案范围条款推导出司法审查权。法院有义务宣布国会法案的合法性,因为《联邦宪法》是最高的,它既约束法院的权力,也约束立法机关的权力;又因为“司法机关在最后决策,因此他们的决定是终局的”。基于此,联邦党人古弗尼尔·莫里斯甚至主张,美国人民在1788年“已经授予法官制约权——最必要的制约权,以阻止违宪法律去侵犯《联邦宪法》——该制约权可以阻止任何派系去威胁或破坏法官席自身”。小约翰·拉特里奇也坚决主张,联邦司法机关被“设计”为以专门与自觉地控制立法与执法分支的宪法行为为目的。汉密尔顿认为,“解释法律乃是法院的正当与特有的职责。而宪法事实上是,亦应被法官看作根本大法。所以,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并且“坚定、一贯尊重宪法所授之权与人权,乃司法所必具的品质”,“故法官皆应视宪法为国家之基本法律,阐明其意义,并应对立法机关所制定之任何特殊法规,确定其是否与宪法相符。倘有歧异之处,即应根据宪法加以纠正之。”他强调,“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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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代前言  新路总是踩出来的
——在第五届张晋藩法律史学基金会征文大赛颁奖活动上的讲话
一等奖获奖论文
姚周霞晋“故事”考
潘萍因“仁政”之名——宋代囚犯人道主义对待初探
二等奖获奖论文
张梦蝶从精神赡养入法看孝道在中国法律上的变迁
陈炜强美国司法审查形成的政党因素
杨孟哲唐代地方监察制度的核心——州府录事参军研究
李云龙宋代行政例刍议——以事例为中心的考察
陈长宁服从并疏离:中央立法在地方的“非预期运用”——以民国新繁县烟毒案件为样本
三等奖获奖论文
朱仕金中国古代减罪自首制度考论
孙凡春秋战争礼探究——从宋襄公泓水之战说起
姜翰以理服人:理作为清代州县纠纷解决依据的统一
张玥论劳乃宣的法律思想——以《桐乡劳先生遗稿》为中心
颜丽媛不平等条约观念的传播及其影响——以废约运动为中心(1924~1943)
吴景键“法统战争”:1922年“法统重光”再审视
李相森清代地方社会治理中的司法整合——以徐士林《守皖谳词》为中心
张京凯从冕宁档案看清朝边疆治理的法治经验
李贵生关于民国初期《易笞条例》的再思考
吴欢明清律典“例分八字”源流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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