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路集·第五集:第五届张晋藩法律史学基金会征文大赛获奖作品集》:
二、司法审查的政党论争与承认
(一)联邦党人基于保障宪法秩序和党派斗争而主张司法审查
大多数联邦党人主张司法审查的依据,或援引先例,或指向最高条款或者《联邦宪法》的案件管辖权的条款。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了联邦宪法的最高地位,将法律解释权授予司法机构。联邦党人认为,虽然没有规定在违反了宪法后由哪一机构实施违宪审查权,但人们可以从宪法的最高条款和受案范围条款推导出司法审查权。法院有义务宣布国会法案的合法性,因为《联邦宪法》是最高的,它既约束法院的权力,也约束立法机关的权力;又因为“司法机关在最后决策,因此他们的决定是终局的”。基于此,联邦党人古弗尼尔·莫里斯甚至主张,美国人民在1788年“已经授予法官制约权——最必要的制约权,以阻止违宪法律去侵犯《联邦宪法》——该制约权可以阻止任何派系去威胁或破坏法官席自身”。小约翰·拉特里奇也坚决主张,联邦司法机关被“设计”为以专门与自觉地控制立法与执法分支的宪法行为为目的。汉密尔顿认为,“解释法律乃是法院的正当与特有的职责。而宪法事实上是,亦应被法官看作根本大法。所以,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并且“坚定、一贯尊重宪法所授之权与人权,乃司法所必具的品质”,“故法官皆应视宪法为国家之基本法律,阐明其意义,并应对立法机关所制定之任何特殊法规,确定其是否与宪法相符。倘有歧异之处,即应根据宪法加以纠正之。”他强调,“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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