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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清朝旗民法律关系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640661
  • 作      者:
    高中华著
  • 出 版 社 :
    经济管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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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中华,历史学博士,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耶鲁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国近现代史史料学学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近现代史。出版学术专著《肃顺与咸丰政局》、《祈天忧民——近代以来中国社会救助史论》等。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2项和中央党校科研项目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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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清朝旗民法律关系研究》以清朝旗民法律的演变为主线。清朝旗民法律关系,既是满汉之间的民族关系,又是不同阶级之间的政治关系,两对关系错综交织、纷纭变化,与政局紧密相关。旗人与民人在职官、司法诉讼、经济地位及习俗等多个方面的法律差异及变化,既反映出清朝法律民族特色与政治特色交融的特点,又凸显了旗人作为清朝统治支柱的作用渐趋衰微,出现了旗人日趋平民化及满汉民族融合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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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清朝旗民法律关系研究》:
  第三节 近世以来的变化
  一、放权督抚和内轻外重的政治格局
  清朝是满洲贵族入主中原建立起来的政权,但因其人数太少,人才尤为缺乏,故始终受到一个政治难题的困扰,那就是如何对待和使用汉族官吏的问题。咸同以来,尤其到了清朝末年,这个问题更成为清朝生死存亡的关键。这个问题之所以变得日趋严重,既有客观上的原因,也有主观上的因素。皇权在一定程度上出现衰微,成为影响政治秩序变化的重要因素。
  清朝后期,尤其到了末年,统治阶级内部满、汉之间的实力地位发生了巨大变化。从总的发展趋势看,汉族官员越来越强,满族贵族越来越弱。以太平天国为中心的反清大起义爆发,尤其咸丰十年(1860)以来,清政府兵饷两空,主要靠汉员督抚募勇、筹饷,支撑危局。为赢得战争,保住皇位,他们两害相权取其轻,不得不大幅度地调整满汉关系与民族政策,行以汉制汉、放权督抚之策,遂致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分权增强,出现了“政治上的离心运动的抬头”。湘淮勇营逐渐取代八旗、绿营地位,充任国家主要军事支柱,兵为将有,权出私门,层层辖制,结为死党,从此清政府军权旁落。湘淮勇营成为汉族将帅的专利,再非满洲皇室囊中之物。
  自咸同以来,国家权力重心下移,军政实权落到地方汉人督抚手中,形成内轻外重的政治格局。其实力最强的曾国藩集团,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国家命脉,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事态日趋严重。曾国藩充任首领时,虽有功高震主之嫌,亦不过握有东南地区及直隶等省的地方大权。而李鸿章接掌门户后,进而控制了中央政府的国防、外交实权,或战或和,皆由其一身承办。咸同时期,湘淮军虽称盛一时,但湘淮军外尚有八旗、绿营、练军等武装力量。就湘淮军而言,亦有曾、左、李、刘等诸多派系,相互牵制。清政府为了稳固其政权,不得已引进与重用大批汉族人才,吸收汉族士绅参加各级政府,但对汉员仍是多方限制,处处防范,竭力不让汉族官员握有兵、政实权。
  咸同以前,满族贵族掌控中央财政大权,户部直接掌管全国财政大权。中央财政只有“内”、“外”之分,而无中央与地方之分。在各省负责财政的布政使司,也只是户部的一个个派出机构,直接对户部负责,而非地方督抚的属员。虽然,清朝的户部尚书设满、汉各一员,满、汉侍郎各二人,都是满员掌实权。清中叶以前,满员充任布政使的比例更大。太平天国运动的爆发,打破了这种中央高度集权的财政体制,允许地方自筹饷需,既可以截留钱粮,又可以开辟诸如厘金之类的新财源。同时,地方布政使的任命,虽仍听由清朝皇帝,但荐举之人多为湘淮等人,逐渐成为汉人督抚的属员,可谓是“署衔画诺,徒拥虚名”。与此同时,随着中央饷源的缺乏,中央政府多次减免包括满人官员在内的官僚的薪俸,以求解燃眉之急。
  道光三十年(1850),即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之年,十缺总督旗人占其四,汉人占其六,十五缺巡抚旗人占一缺,汉人占十四缺。同治三年(1864)即太平天国失败之年,十缺总督旗人占其二,汉人占其八,十五缺巡抚全为汉员,无旗员。值得注意的是,曾国藩等汉人将领之所以襄助满人镇压太平天国,是因为面对农民军这个共同的敌人,满、汉矛盾再次服从于阶级矛盾。而客观上,这种农民起义,却使汉人将领开始掌控东南地方实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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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旗民关系的演变
第一节 清开国之初的旗民关系
一、清军入关之前
二、清军入关之后
第二节 康雍乾时期的变化
一、康熙时期
二、雍正时期
三、乾隆时期
第三节 近世以来的变化
一、放权督抚和内轻外重的政治格局
二、新政中的皇族集权
三、驱袁和满汉政治联盟的破裂

第二章 行政官制法
第一节 满汉复职
一、“首崇满洲”制
二、“以汉制汉”的政策
三、东北旗民的双重管理体制
第二节 满人专衙
一、内务府
二、宗人府
三、理藩院
四、从军机处到总理事务衙门
五、盛京官制的设置
第三节 人仕制度
一、世袭制
二、保举和捐纳
三、旗人不占鼎甲和八旗教育

第三章 司法
第一节 审判机关
一、皇族司法制度
二、审判旗人的司法机构
三、宗室、觉罗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旗人诉讼
一、民事诉讼法规
二、太监、奴婢的管理
三、蒙古及东北的旗民诉讼问题
第三节 量刑处罚
一、八旗处分条例
二、斩监候罪

第四章 “旗民交产”的开禁
第一节 对旗人财产权的保护
一、“现审田房词讼”
二、户部办理田房案件
第二节 “旗民交产”的出现
一、旗人生计问题的出现
二、解决八旗生计问题的举措
第三节 “旗民交产”的变通
一、典卖旗地
二、“旗民交产”
三、出旗为民

第五章 礼仪习俗
第一节 剃发、易服和语言
一、“国语骑射”
二、易服
三、语言文字
第二节 旗民不结亲
一、满汉不通婚
二、旗民不结亲
三、严禁宗室、觉罗与民人的联姻
四、旗人之间的婚姻
第三节 旗民分治
一、旗民分居
二、东北封禁
三、其他民族隔离政策

第六章 从“满汉不分”到“排满革命”
第一节 近代民族矛盾的出现
第二节 康梁的满汉民族观
第三节 革命派的满汉种族观

附录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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