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名权:界说与运作》是在笔者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原文完成于2008年10月。纵观这部“小众化”作品,当初对冠名权问题的跟踪观察与思考使笔者决定坚持对这一问题的追问,而研究的狭窄一度令笔者举步维艰,不得不“螺蛳壳里做道场”,尽量多角度、多层面地实现研究内容的立体化。
具体而言,《冠名权:界说与运作》旨在从法律的视角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冠名权现象提供理论阐释,并对实践中的冠名权运作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首先,《冠名权:界说与运作》概括了冠名权在实践中的表现及类型,对冠名权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系统分析,在对物名权等基础性权利进行阐释的基础上指出冠名权的债权本性及其与相关权利的关系。其次,《冠名权:界说与运作》对冠名权的实践运作进行两个维度的分析,一是横向的冠名权交易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机制,二是冠名权运作中应当实施的法律规制。冠名合同具体包括物名冠名合同、赞助冠名合同、捐赠冠名合同,前两者应定位于广告传播合同,后者则应定位为附负担(义务)赠与合同。冠名权,尤其是公用物冠名往往涉及公共利益,须作必要规制,故应结合地名冠名、节目冠名等冠名权运作具体领域的特点提出相应规制意见。最后,《冠名权:界说与运作》还对与冠名权相似的冠姓权问题展开法理剖析,提出相关建议。
近年来,冠名权经济持续发展,相关理论研究不断跟进。笔者认为,《冠名权:界说与运作》所提出的相关论断,如冠名权的债权性界定、商业冠名与非商业冠名的区分、冠名合同的统一称谓和分类规范、物名权之于物名冠名权的本权利意义、公共领域冠名权的法律规制等,对于认识和解决当下的冠名权问题仍具相当的解释力。例如,2006年武汉市推行地名有偿冠名政策之际,有人戏称武汉市说不定哪一天就变成“可口可乐市”。这听起来像个笑话,但在日本却几乎成为现实。2012年日本大阪府泉佐野市面临财政破产危机,市长提议出售城市冠名权,考虑接受企业投标,把市名改为中标企业或其商品的名称,冠名合同为期1至5年,冠名费用于补贴财政支出。这一提议虽遭异议而作罢,但却显示了冠名权作为筹融资工具在当代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惊人价值,更勿论在其他领域的优势价值。事实上,地名及其他公共资源的有偿冠名在国内外很多地市已经实施多年,近年来在国内却屡遭非议,尤其是互联网的发达,使得这类事关民众日常生活的公共决策几乎“逢冠必反”,地名冠名的融资收益与普通民众的公共利益之间似乎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笔者呼吁和探讨建立地名有偿冠名的规范和制度,以期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结合,否则很有可能将地名有偿冠名推向“死胡同”。2012年,“周黑鸭”等9家企业冠名武汉地铁2号线站点因舆论非议而遭搁浅,同年四川宜宾“五粮液”机场的冠名也饱受争议,这再度表明公共领域的冠名权运作机制亟需反思和改进。美国知名知识产权法专家安·巴托尔教授曾言:“在交易型冠名中,明码标价和信息公开可以让市场推进冠名权的商品化,这会让一些人感到缺乏吸引力,还可能导致税负,这会挫伤大额慈善捐赠的积极性,但这种方式可能比目前的运作状况更加民主,公众可以知悉冠名过程,也能对冠名权竞争的结果作出合理确定的预测。”当然,巴托尔教授批评美国的公共资源冠名权以及部分私人实体冠名权目前多为“白富男”(白人、富人和男性)所占据,冠名权在某种程度上沦为一种有偿广告或公权力滥用的怪胎。这与我国的地名冠名情形存在显著差异,我国的突出问题是商业品牌冠名地名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范,而以人名冠名的现象不太突出,这应当与我国《地名管理条例》中“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等明确规定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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