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人民的幸福和尊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4.主体性原则
社会有机体是通过人的活动而建构起来的系统。在社会系统的自组织过程中,社会规律起着主导作用。但是,社会有机体的运行规律离不开人的各种活动尤其是生产实践活动,同样,认识、把握和利用社会规律也离不开人的活动尤其是生产实践。随着人类活动尤其生产实践的发展,社会内部诸要素在相互矛盾和不断协调中建构起了社会有机体,并且推动着社会有机体的运行和更替。“在这里,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这样,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全面发展就提出了社会全面发展的要求,并且成为一切社会活动的价值目标,成为社会建设的最终目标。因此,在一般的意义上,社会建设就是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主线,来促进每个历史时代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人的全面发展,理顺和协调好人的各种社会关系。在具体的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必须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通过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的总体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方面的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方面的权益。总之,社会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推进人的全面发展。
可见,只有按照上述原则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才能保证社会建设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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