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需要工业精神(全新升级版)》:
契约精神的本质在于平等。人人生而平等,因而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因而,人与人的交往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这是契约精神的要件。这种平等还表现在个人与政府的关系上。按照契约理论,造物主赋予每个人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开始建立政府。因而,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是典型的平等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乃至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彼此都有各自的定位,彼此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是一种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为了更好地协调彼此的权利义务,社会成员以公平、民主的方式选出议会和政府等机构,并以纳税的方式维持这些机构的运转,而这些机构的义务就是为社会成员提供服务。如果社会发展中的某些关系需要调整,政府必须与社会成员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让社会成员在了解真相和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变更或解除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契约精神,政府为服务社会而制定相关制度的时候,必须视公平、公正、公开为契约关系的基础,而不能假借“文明”之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社会成员。契约关系的本质是权益平等,这种平等关系在明确政府的服务身份的同时,也赋予了社会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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