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周边国家海岛管理法规选编》:
(低潮线保护区域内海底挖掘等的许可)
第一条关于为促进对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保护和利用而颁布的关于保护低潮线和配备基地设施的法律(以下简称“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记载的行为,欲得到相关同项许可的人必须向国土交通大臣提交以下记载事项的申请书。
(1)海底挖掘或掘土的目的。
(2)海底挖掘或掘土的内容。
(3)海底挖掘或掘土的时间。
(4)海底挖掘或掘土的地点。
(5)海底挖掘或掘土的方法。
2.欲得到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记载行为相关同项许可的人,必须向国土交通大臣提交以下记载事项的申请书。
(1)砂土开采的目的。
(2)砂土开采的时间。
(3)砂土开采的地点。
(4)砂土开采的方法。
(5)砂土开采量。
3.欲得到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记载行为相关同项许可的人,必须向国土交通大臣提交以下记载事项的申请书。
(1)设施或构筑物的新建或改建的目的。
(2)设施或构筑物的新建或改建的地点。
(3)设施或构筑物的新建或改建的构造。
(4)工程实施的方法。
(5)工程实施时间。
(在特定离岛有港口设施的港口水域的占用许可等)
第二条欲得到法第一项第一款记载行为相关同项许可的人,必须向国土交通大臣提交以下记载事项的申请书。
(1)水域占用的目的。
(2)水域占用的时间。
(3)水域占用的地点。
(4)水域占用的方法。
2.欲得到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款记载行为相关同项许可的人,必须向国土交通大臣提交以下记载事项的申请书。
(1)砂土开采的目的。
(2)砂土开采的时间。
(3)砂土开采的地点。
(4)砂土开采的方法。
(5)砂土的开采量。
3.欲得到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三款记载行为相关同项许可的人,必须向国土交通大臣提交以下记载事项的申请书。
(1)行为目的。
(2)行为内容。
(3)行为时间。
(4)行为地点。
(5)行为方法。
(不得许可水域占用的水域设施)
第三条法第九条第四项在国土交通令中规定的水域设施为航线、泊位以及船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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