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国际法评论(第十八卷 第一期)》:
如今回顾,姚先生当年所用之方法奠定了国际经济法学科分析思考之角度。宏观言之,任何一种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均与三个方面的法律有紧密联系,一是交易活动自身之“私法”,二是交易相关国家政府对贸易进行管制调整之法规,三是国际经济组织之法规。此三个角度不仅涵盖国际经济法中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四个主体,亦包含了国际经济交往中涉及之横向经贸关系及纵向管理关系,可见国际经济法是包含横向与纵向两种关系之学科,这一横纵相容之观点在初学之日已牢记。而这一观点则来自先生综合之思维,凭借综合之思维方能冲破传统学科公法、私法之桎梏,对属于不同范围、不同国家与不同主体问之关系进行界定,对国际经济法进行深刻认知。
从定义到研究方法与思考角度,姚先生对国际经济法之贡献显而易见。此外对国际经济法分支的国际投资法,先生更是因著作等身而为国际投资法学科之创建人。先生于1985年出版共计35万字的我国第一部《国际投资法》专著,填补了我国国际投资法研究领域之空白,该书亦创立了国际投资法学科之体系,而后的《比较外资法》更是国内外资法研究之标志性成果,加之先生的《国际投资法成案研究》与大量国际投资法方面的论文与译文,先生在改革开放初期给中国国际投资法研究之贡献无人可及。
从学习法律到被迫放弃法律,再到重拾法学教育,回顾那些个人与国家息息相关的岁月,姚先生一生之学术轨迹确实受到时代大背景颇深的影响,而到改革开放之新时期,先生随国家之政策,再度成为当时国际经济法学术之领军人物。
当国家已然意识到吸引外资促进发展之重大意义,则需学者们在国际投资法领域进行深人研究,姚先生更是早已认识到研究国际投资法之重要意义,于是当代中国国际投资法之研究始于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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