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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批准问题研究:以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为视角 王吉文 国际公约批准的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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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76412550
  • 作      者:
    王吉文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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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吉文,法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治江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台湾地区东海大学访问学者,美国圣地亚哥大学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国际私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对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进行了长期的关注和研究。出版了国际私法方向的专著6部,在《法学家》《法学评论》《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武大国际法评论》等刊物发表40余篇国际私法方向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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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从国际公约批准的影响因素着手,来探讨2005年海牙公约的批准问题,提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以及我国当事人在国际商事领域的弱势地位,使得我国在2005年海牙公约的批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将是弊大于利的消极局面。


但是,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要求我国需要加强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合作,使得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判决能够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与执行,从而在司法竞争力的比拼中占有优势。


这使得我国对2005年海牙公约的批准变得现实;而且,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也将逐渐改变我国在涉外协议管辖领域处于不利地位的局面,从而使得对2005年海牙公约的批准变得有利。


基于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要求,我国应当考虑对2005年海牙公约进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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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批准问题研究:以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为视角 王吉文 国际公约批准的影响因素》:
  当然,如今的法国巴黎国际商事法庭并非完全是先前法国商事法院的翻版或承继;它的形成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国家推动型效应,即主要是国家基于某些特定的价值目标来推动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在面对着英国脱欧且英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国际影响力可能会因此有所不利等相关因素的影响,在法国司法部的指示下,巴黎金融中心高级法律委员会开始探索建立专门的国际商事法庭来处理有关国际商事或者金融等专业领域的案件,并提升法国商事争议解决的国际竞争力。所以,虽然法国商事法院的历史悠久,但是法国国际商事法庭在当今的建设却并非完全是法国商业促进、国际商事主体推动、法国商事法院自主发展的现实结果,而有着更大程度的国家力量主导与推动的因素,以实现法国司法竞争力提升的目标,甚至期望像英国那样通过司法促进国际经济政治中心的成功建设。毫无疑问,法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这种形成因素,使得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早期商事法庭商业推动的自治型特点。
  巴黎金融中心高级法律委员会建议合并巴黎商事法院的部分法庭.用以专门处理国际商事与金融纠纷,并在巴黎上诉法院创设专门法庭为此类案件提供上诉审理。为了使巴黎国际商事法庭更好地运转,巴黎金融中心高级法律委员会建议必须配备专业的、能用英语工作的司法人员:为此,为了使经过了职业培训的巴黎上诉法院的法官更顺利地使用英语,其不仅要求在上诉法官的选拔层面需要采用更严格的程序,而且选拔之后还必须进行相应的语言与专业知识培训。这样的观念表明法国已经合理地注意到了当前国际商事领域的现实,以及英语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占据优势的实际状况,因而作出了特殊的制度安排。毫无疑问,这样的制度安排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法国巴黎国际商事法庭的商人驱动样态,对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业的现实要求加以支持甚至给予妥协;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其极大地包含着国家的利益和期望从而在法律制度上愿意作出特殊安排的实际情形,因而使得其具有了国家驱动的内在性质。毕竟,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市场中获得机会、提升本国司法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竞争力,进而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建设和国际地位带来司法的支持,显然是国家利益的组成要素。
  2018年2月,随着《关于巴黎上诉法院国际法庭诉讼程序的命令》与《关于巴黎商事法院国际法庭诉讼程序的法令》的签署,标志着巴黎国际商事法庭正式设立。当然,这个新设立的巴黎国际商事法庭并非真正意义的全新法庭,而实质上是在巴黎商事法院原有的国际法法庭的基础上加以创建的。
  3.德国国际商事法庭
  2018年4月,德国联邦众议院公布了一份由联邦参议院提交的《引入国际商事法庭的立法草案》,其核心内容是授权州政府在州中级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德国立法者认为,现代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对纠纷解决机构的专业化、高效性、多元化以及国际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伦敦国际商事法庭的成功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纷纷成立的国际商事法庭,现实地要求德国引入新的机构与机制,以增强本国司法的国际吸引力,愿意在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上选择德国法院甚至选择德国法律,进而实现“法律——德国制造”的宏大目标。因此,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其实是“法律——德国制造”的一种努力,促进国际商事主体在国际合同中选择德国法、促进国际商事关系当事人选择德国法律作为他们争议的准据法。在德国立法者看来,适用德国法可以让德国企业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有更大的法律确定性,使其国际商业活动处于一个熟悉的法律环境中,而这种状况对于德国的中小企业可能尤为重要。
  作为成文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重要代表,德国法在促进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德国法院也因高效与优质的判决享有国际声誉。事实上,面对国际社会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现实困境以及各国适用互惠原则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审查时的互惠关系难以启动的不利状况,德国法院坚持了先进的理念,并鲜明地表示了出来。在“柏林高等法院承认无锡中院判决”案中,德国柏林高等法院声称,“由于中德之间不存在相互承认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那么具体司法实践就成了处理案件的依据。如果双方都等待对方先迈出一步,自己再跟进给予对方互惠的话,事实上永远不可能发生相互间的互惠,互惠原则也只能是空谈而已,这种情况并不是立法者和执法者所希望的。为了在没有签订国际条约的情况下不阻止相互承认法院判决的向前发展,要考虑的是,如果一方先走出一步,另一方是否会跟进。按现在国际经贸不断发展的情况,中国有可能是会跟进的”。柏林高等法院最终以此为由对我国法院的判决加以了承认。应当认为,在当前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合作存在实际困境的情况下,德国法院对互惠原则的积极与开放立场,相当程度上表明了德国法院在观念上的先进性;此外,在其他国家对中国法院判决以及中国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立场存有一定程度怀疑的情况下,德国法院却明确对中国法院及其法院判决表达了肯定性的观念,也体现出了德国法院正确的立场与宽容的态度。尽管如此,德国立法者与法律界也注意到,德国法律在国际商业合同中却很少被选择作为准据法,与德国企业相关的商事纠纷也主要是通过国际商事仲裁或是在伦敦或者其他以英语为母语的外国法院来加以解决的。因而,德国司法界认为,德国司法解决国际商事纠纷能力与德国经济出口比例增长是背道而驰的,因此需要极大地加强本国法律与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
  正是如此,德国的立法者主张加强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从而把重要的国际商事争议案件吸引过来。目前这些案件要么以仲裁、要么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法院被审理。通过更多当事人协议选择德国法院,也可以使德国法在国际合同关系中得到更广泛的适用。在实践中,法院地的选择通常与法律适用直接相连,尤其是现代社会法律适用“回家去”倾向越发明显的情况下,各国法院通常直接适用了内国法。而对于当事人来说,保持法律适用与法院地选择的一致性也是优先考虑的因素。那么,引入国际商事法庭,有利于为德国企业提供他们更熟悉的法律制度,使得他们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获得更大的法律确定性,进而在国际合同中更多地考虑选择德国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且也可以适当地促进国际商事关系的当事人更多地对德国法加以选择。除此之外,由于英国宣布脱欧之后可能导致的英国法律服务国际竞争力降低的现实,德国立法者也期望能够通过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来填补伦敦国际商事法庭可能留下的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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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言
一、国家批准国际公约有关影响因素的一般性探讨
二、2005年海牙公约批准的一般影响因素

第一章 晚近国际社会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
第一节 国际商事法庭在国际社会的兴起
一、早期商事法庭的形成
二、国际商事法庭在当代的建设
第二节 当代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国际背景分析
一、全球化发展的结果
二、国家软实力促进的需要
三、司法竞争力提升的需求
四、小结
第三节 国际社会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基本价值目标
一、通过优质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提升司法竞争力
二、促进对本国司法与本国法律的选择
三、促成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或者国际经济中心的建设
四、提升国家软实力

第二章 影响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制度因素
第一节 卓越法院国际标准对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指引效应
一、卓越法院应坚持与遵循的核心价值
二、卓越法院的评价标准
三、卓越法院标准对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效应
第二节 国际商亭法庭的制度建设
一、法官的国际化制度
二、管辖权制度
三、案件的繁简分流制度
四、外国律师代理制度
五、案件管理信息化制度
六、小结
第三节 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对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特殊意义
一、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中的地位
二、基于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国际社会对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改进

第三章 2005年海牙公约之于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效应
第一节 2005年海牙公约对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合作的意义
一、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合作的困境
二、2005年海牙公约对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意义
第二节 2005年海牙公约对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特殊意义
一、2005年海牙公约的实质对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效果
二、2005年海牙公约内容对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作用
第三节 2005年海牙公约批准对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价值
一、2005年海牙公约批准对互惠关系形成的直接证据对于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意义
二、2005年海牙公约批准对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合作局面的形成对于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实际意义
三、2005年海牙公约批准对国际商事主体观念的确立与转变对于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现实价值

第四章 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对我国批准2005年海牙公约的影响效果
第一节 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基本价值目标
一、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背景
二、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价值目标追求
第二节 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对2005年海牙公约批准的必要性
一、我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状况对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影响
二、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对2005年海牙公约批准的现实要求
第三节 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对2005年海牙公约批准的可行性问题
一、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对司法竞争力的提升所形成的可行性
二、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对国际商事主体观念的改变所形成的可行性
三、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对“一带一路”建设的保障作用所形成的可行性
……
余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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