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产业公益性研究》:
基于上述原因,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在公益性产品提供过程中开始引入市场机制,促进供给主体的多元化,通过政府与社会的密切合作,鼓励更多的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非政府部门加入到公益性产品的供给中,既提高了政府治理水平,减轻了财政负担,也改善了公益性产品的供给效果,尽可能地满足社会公众对公益性产品的需求,达到多方共赢的目的。
公益性产品的多元化供给,其实是政府公共政策目标与市场营利性目标的有机结合。就公共政策目标而言,公益性产品供给满足了社会公众的共同需要,是政府履行职能的必然要求。就市场营利性目标来讲,尽管不排除某些机构以不追求营利为目标,但多数公益性产品的非政府供给者有一定的盈利需求,但这种盈利,如果与政府直接提供公益性产品所可能产生的效率低下、资金浪费相比,依然可能是物超所值。这样,就把政府实现社会共同需要的政策目标与公益性产品提供的效果改善建立起了有机的联系。当然,在这种联系中,政府的公共政策目标是首位的,市场营利目标必须服务和服从于公共政策目标,在此前提下,实现一定合理的盈利追求。
二公益产品多元化供给的理由
公益性产品与公共产品类似,因此,公共产品的一些特性也同样适用于公益性产品。学理上,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包括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同样,公益性产品也具有类似的外部性。在正外部性下,生产或提供公益性产品的个人或厂商在实现自我收益的同时,也给他人带来收益,致使生产或提供公益性产品的个人或厂商的成本大于收益,但没有得到相应的收益补偿。在市场机制下,由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享受这种额外收益的其他人常常出于“免费搭车”的动机,一般不会为获得由正外部性带来的额外收益而向生产或提供这种收益的个人或厂商付费的行为。市场机制要求成本和收益内在化,对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而言这是能够实现的,但对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益性产品则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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