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司法检验制度研究》:
其次,在损伤检验和疾病检验中多次出现“神水”、“瞳人”、“芦节”、“喑哑”、“中风”、“瘿肿”等中医学的惯用语;在检验癫狂、麻风病、妊娠等症状时不仅使用了“脉证”这种传统医学的诊断办法,还运用中医学的理论解释发病原因和发病机制;在毒物检验中同样应用了传统医药学的知识判定其毒性。这些内容充分证明,传统司法检验制度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中医学理论和技术的成熟发达。
最后,《儒吏考试程式》中规定的检验人员分工明确,有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检验。在元代除了传统司法检验人员检验官吏和仵作负责尸体检验以外,“医工”在司法检验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验伤和验病的专业人员几乎都是“医工”,他们不仅参与各类活体损伤检验,而且负责检验诊断各种疾病和鉴别毒药,从而确定当事人的残疾程度,认定案件事实。另外,还有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行人”运用自己专业特长从事物证检验,如“铁匠”、“会识篆文人”、“库官库子合干人”等,“诸滥伪之物及伪造所用所作仗,皆须行人辨验,穿窬、发冢、杀人之物亦同。”如由“铁匠”测量各种凶器的大小,判断其是否足以伤人害人;由主管盐业的官员根据盐的味色判断私盐或官盐;由“会识篆文人”比对印文字体进行,辨认是否伪造印鉴;由“库官库子合干人”通过钞票的纸色、字样、编号以及所用印鉴等辨认是否为伪钞等等。虽然“元代的行人有时指仵作,但作物证检验的行人并非仵作,而与今日的刑侦技术人员相似。除元代对物证检验人员有这样明确的规定外,其他历代均未见类似的规定”。
(三)《无冤录》的出版
由元代王与撰写的《无冤录》,成书于至元元年(1335年),它是继南宋宋慈的《洗冤集录》和赵逸斋的《平冤录》之后,我国历史上又一部重要的司法检验专著。
王与,字与之,浙江温州人,“自少有成人志,问学穷日夜,尤注意于法律”,元灭南宋后,由用部使者刘公牧推择为温州郡功曹,后升为杭州路盐官州提控案牍。至治三年以后又被“擢为理问所提控案牍”。王与年老致仕后,致力于读书著述。因为认识到司法检验在审理案件中的重要性,所谓“盖狱重事也。治狱固难,断狱尤难。然狱之关于人命者,惟检尸为至难。毫厘之差,生命攸系,苟定验不明,虽善于治狱断狱者亦未如之何也!”遂根据《洗冤集录》、《平冤录》、《儒吏考试程式》以及个人为官从政经验撰写成《无冤录》。他在该书的《自序》中说:“予滥叨案牍之寄,历试检复之难。因观洗冤、平冤二录,互有损益,遂以省部见降考试程式为持循之本,参考异同,分门编类,凡检验格例序于卷首,遵而行之,庶几谨于始民自不冤。目日《无冤录》。”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