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国古代宪治对日本宪法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宪法包括管子为齐国制定的宪法以及汉代至两晋的宪法还影响到古代日本宪法的形成。在隋唐时期,日本圣德太子宪法第一条规定,以和为贵,无忤为宗。人皆有党,亦少达者。是以或不顺君父,乍违于邻里。然上和下睦,谐于论事,则事理自通,何事不成。该条规定的和文化内容源于儒家和佛家的思想。如礼记儒行篇“礼之以和为贵”、《论语·学而》篇“礼之贵,和为用”等。其中也有佛教的和合思想的影响。圣德太子宪法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中反对党祸的思想也受到儒家反对朋党思想的影响。左传僖公九年“亡人无党,有党必有仇”。《论语·雍也》篇“与尔邻里乡党乎”。圣德太子宪法受佛教思想影响的突出体现是其中第二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内容。第二条规定要笃敬三宝。三宝者,佛、法、僧也。则四生之终归,万国之极宗。何世何人,非贵是法。人鲜尤恶,能教从之。其不归三宝,则何以直枉。第十条规定,绝忿弃填,不怒人违。人皆有心,心各有执。彼是则我非,我是则彼非。我必非圣,彼必非愚,共是凡夫耳。是非之理,讵能可定。相共贤愚,如镶无端。是以,彼人虽嗔,还恐我失,我独虽得,从众同举。
日本圣德太子宪法中儒家思想的影响还有第四条规定:“群卿百僚,以礼为本。其治民之本,要在于礼。上不礼而下非齐,下无礼以必有罪。是以,君臣有礼,位次不乱。百姓有礼,则国家自治。”第六条规定:“劝善惩恶,古之良典。是以,无匿人善,见恶必匡。其谄诈者,则为覆国家之利器,为绝人民之锋剑。亦佞媚者,对上则好说下过,逢下则诽谤上失。其如此人,皆无忠贞于君,无仁慈于民,是大乱之本也。”第七条规定:“人各有任,掌宜不滥。其贤哲任官,颂音则起;奸者在官,祸乱则繁。世少生知,克念作圣。事无大小,得人必治;时无急缓,遇贤自宽。因此国家永久,社稷勿危。故古圣王,为官以求人,为人不求官。”
日本圣德太子宪法第九条规定:“信是义本,每事有信。其善恶成败,要在于信。群臣共信,何事不成?群臣无信,万事悉败。”第十二条规定:“国司、国造,勿敛百姓。国靡二君,民无两主。率土兆民,以王为主。所任官司,皆是王臣。何敢与公赋敛百姓。”第十六条规定:“使民以时,古之良典。故,冬月有问,可以使民。从春至秋,农桑之节,不可使民。其不农何食,不桑何服。”第十七条规定:“大事不可独断,必与众宜论。小事是轻,不可必众。唯逮论大事,若疑有失。故与众相辨,则辞得理矣。”这些条文的内容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六、中国古代宪治经验及其对当代国家治理的启示
从不成文宪法角度看,中国古代已有较强的宪法意识。古人提出的一些宪法观念可以成为新时期中国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所能够利用的重要资源。古人提出的“宪”,“宪法”,“宪章”,“宪纲”,“宪令”,“宪则”,“宪度”,“宪禁”,“宪典”,“宪理”,“常宪”,“成宪”,“遗宪”,“执宪”,“行宪”,“枉宪”,“违宪”,“司宪”等概念,在今天的宪法理论和制度中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这些概念实际上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宪法理论范畴和制度原则。它们还有待于今人作进一步的探讨和拓展。其中有些概念例如“司宪”和“宪度”等如果经过认真研究和深入拓展,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
就宪法与国家的关系而言,古人将宪法视为安邦治国的根本大法。建国治邦必须“稽古宪章,大厘制度”。“明宪直法”实立国安邦之首要措施。“明宪法”被古人视为建立国家合法性的基础工作。“顺其宪则”,“故政令必行,宪禁必从,而国不治者,未尝有矣”。宪法是国家合法性的基本标志,所谓“先王之国所以出国家布施百姓者宪也”。宪法之所以被古人视为大法大制,在于它能实现国家的“一体之治”,所谓“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也”。
就宪法与政府的关系而言,古人相当重视宪法规范朝政的重要作用。宪法首先是用来治官治政的。古人主张上至皇帝下至百官,“拘迫国宪,上行下不敢逆”。宪官(宪司宪台)的职能之一是监督政府官吏遵守宪法,承化政风。历代宪法的重要内容均包括涉及有关朝廷朝政的机构设置,职能职权,工作程序,礼仪规范,监督制衡等。宪法被视为最高当权者必须遵守的“国之宪章”,所谓“思所以正本清源,式清流末,永垂宪则。贻范后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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