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思想史纲》:
注释法学派主要是以注释和文字解释作为主要方法来研究《民法大全》。这一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是伊纳留斯(Irnerias,约1055-1130年)、阿佐(Azo Portius,约1150-1230年)、阿库修斯(Accursias,约1182-1260年)等。注释法学派的活动,主要是对《民法大全》进行说明、解释和阐述,其方法一般是采用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和文法学推理,以从学术上重现古代罗马法律经典的原貌。在整个中世纪,注释法学派的努力为后世法学的发展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也为罗马法的进一步传播奠定了基础。
评论法学派是继注释法学派之后而兴起的。它兴起于13世纪后半叶意大利的波伦那大学。与注释法学派的作品相比,评论法学派的著作一方面坚持了对罗马经典著作进行注释的方法,另一方面开始将注释和研究的对象与社会上的诸多现实问题和司法实践互相联系起来,从而使罗马法的复兴达到一个新的水平。推动该学派进一步发展并达到鼎盛阶段的是巴尔多鲁(Bartolus de Saxoferrato,1314-1357年)和他的学生巴尔杜斯(Baldus de Ubaldis,1327-1400年)。经过评论法学派的不懈努力,将中世纪的法学向近代推进了一大步。不过,由于在法学方法上评论法学派过多地运用人为的逻辑推理方法,使之离原始的古典文献越来越远,甚至所作的评论与注释已经和古典文献大相径庭。16世纪兴起的人文主义法学对此进行了批判。
在罗马法的复兴运动中,前期的注释法学派和后期的评论法学派对于罗马法的研究,最终导致了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传播。“这些先驱将罗马法确立为法律和政治理性的最高体现,他们的努力将导致中世纪各国相对简单的本土制度对罗马法的继受和融合。他们的贡献使得优士丁尼的罗马法之于世俗的权威犹如《圣经》之于精神领域。”不过,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依然受制于时代和方法。他们一方面本身就是神学家,另一方面,他们主要关注的是法律的实际适用,至于其理论,只能隐约从其著作的字里行间来解读。
罗马法毕竟渗透着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人们在中世纪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中,就难以回避自然法这一课题。注释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普拉坎梯努斯(Placentinus,约1120-1191年)就认为,所有的法,如同河川来自于泉水一样,来自于正义。而正义之所以称为正义,正是因为所有的法是依存于正义的缘故。注释法学派的定型人物之一阿佐也认为,所有的法均来自于正义,正义所要求的也是法所要追求的。正义之所以被称为正义,是由于所有的法依存于正义的缘故。基于此,法从正义而来。在自然法思想中,平等问题是一个重要方面。注释法学家们从复兴的古罗马而不是基于基督教教义的基础上进行阐述。注释法学派的“四博士”之一的巴尔加鲁斯就宣称,自然法规定人皆平等。后来的普拉坎梯努斯认为,对自然法的观察,表明了一切人的平等。这些似乎是对古代罗马法正义、平等精神的一种重述,但是,在中世纪基督教一统天下的情景中,仍不失为古代自然法思想的星星之火。
不过,对于自然法思想作出比较深入阐述的则是评论法学派的领军人物之一巴尔杜斯,他在对《学说汇纂》第一卷第一章第一节的评论中,首先分析了自然的涵义。他指出,所谓自然,就是通过神的知识被引入各个事物的、有生命的各个事物的所有态(proprietas)。所谓自然,是神的态势和秩序,因此,也是各个事物的状态。根据这一概念界定,他将自然划分为三类:自然意图之物(intentio naturae);感觉性生命中自然本性运动的自然;知识生命中自然本性运动的自然。其中,第一种是自然哲学研究的对象,而第二、三种则是法学家所要研究的对象,其具体的事例如人类的男女结合、家庭等。最后,巴尔杜斯界定了自然法的概念,所谓自然法,是基于自然的使所有动物一致的规则;是对所有从神的摄理(divinaprovidentia)中显现和派生的、从完全的自然事物中产生的动物而言,彼此相通的规范。其表现的典型范畴包括三大类:雌雄的结合、婚姻、后代的抚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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