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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明代赎刑制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559659
  • 作      者:
    王新举著
  • 出 版 社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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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昔日北大蔡元培先生谓:“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大学的逻辑起点首先应该是学术,高水平的大学更不能例外。对知识的传递、批判和探索,是大学生存与发展的永恒主题。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大学作为知识传播与创新、技术创新与转移的主体,理所当然地成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自主创新的基本主体,成为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知识之翼。大学学术研究能力的开发,本身就孕育着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萌芽,把川流不息的知识转变成为技术创新的新源泉,已经成为当今大学学术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任务。
  一流的科研成果是一流学术成就的核心。没有一流科研成果的大学,不能称之为研究型大学。在“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我校明确提出“把我校建设成为若干学科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多科性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办学目标。这一目标不仅体现了全校上下紧跟时代脉搏锐意进取的拼搏精神,还体现了我校对我国高等教育大改革大发展大跨越的基本走向的理性认知。要实现这一奋斗目标,关键是要紧紧围绕学术的卓越,全力打造一流的队伍、培养一流的学生、构筑一流的学科平台,潜心培育有利于知识创新和学术卓越的制度环境与大学精神。
  学术卓越也是评价学科建设水平的核心指标之一。学科建设水平是一流大学的根基,只有具备一流的学科才能成为一流大学。分析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发展的演进轨迹可以发现,经过几十年甚至几百年的锤炼和发展,总有一批学科成为他们的“顶梁柱”,甚至可以作为学校的代名词。我校要建设和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学科群和学科链,就必须以学术卓越为标杆,营造砥砺学术、崇尚学术的良好风气,实现学术水平的历史性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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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明代赎刑制度研究》:
  2.从纳米到折银和纳银。
  纳实物赎罪盛行于宣德、天顺、成化年间,但纳实物赎罪存在运输难问题,不如代之以纳银以购买实际所需之物。其实最早出现的纳银也是为解决纳实物时运输不便的基础上产生的,早在正统三年,有司奏准:“湖广镇远、偏桥、平溪、清浪、铜鼓、施州六卫,俱临极边,不通舟楫,挽运军难,若请以湖广罪囚该纳米赎罪者,每米一石折银三钱,积至半岁,类送各卫与米相兼支给。”①后来由于这种制度有很大便利之处,所以很快在一些地方得到推广和应用。正统四年二月,陕西按察使陈正伦言:“所属府县旱涝,边储不敷,河南山东民力颇舒,河南罪囚纳米赎罪者已行折银,类送陕西备用,山东等处亦宜照例。”遂奏准“更定山东等处罪囚赎银例”:“将山东、浙江、江西、直隶犯罪该纳赎米折银,死罪三十六两,流罪二十四两,徒罪三年二十一两,二年半一十八两,二年至一年递减三两,杖一百六两,九十五两五钱,八十至六十递减五钱,笞五十二两五钱,四十至一十递减五钱,俱本处官司收贮,半年一次差人类解陕西布政司交收,不愿纳银者照旧纳米,笞杖本处,徒流死赴府县,贫难者笞杖的决,徒流死煎盐备御,徒照年限,流四年,死五年,满日释放。”可见,当时出现的折银制度是为弥补纳实物运输不便而产生的。所以折银还是一种从属于纳实物赎罪方式,非独立的纳银赎罪方式。并且,如果不愿纳银还可以继续纳实物,并且在开始阶段这种折银制度还不成熟,折银的标准主要以米价为准,而各地的米价相差很大,所以造成各地纳银相差很大,而无法统一。正如山东按察司佥事薛碹奏云:“山东每银一两买米五石,以银折米数多三倍有余,乞将赎罪银数照以时直,斟酌轻重,使之送纳,无力者,官吏解京做工,其余仍照旧例。”②虽然折银的标准还没统一,还非强制性规定,但由于折银制度具有纳实物无可比拟的便利性,使得这种制度很快在随后的景泰、成化、弘治年间得到较为广泛的实施。据《明实录》记载,景泰七年湖广犯赃等罪官吏于贵州镇远等仓纳米赎罪,每米一石追银一两。①成化三年,命陕西杂犯死罪并笞杖徒流者俱纳粮草折银收赎;②成化四年,定陕西附近、山西、河南问拟罪囚犯除真犯及官吏受财枉法例该充军外,杂犯死罪徒流杖笞罪囚纳米赎罪者俱照时价折银送部政司收用。③成化十年,定南、北直隶、河南、山西等缺米处纳米赎罪囚可折银赎罪。④此后,规定了在京和山东军职者、陕西延绥、云南等处罪囚可折银赎罪。弘治十年十月,许“陕西所属衙门徒流罪囚纳银米赎罪”;⑧弘治十四年,令浙江和南直隶所属“徒流杂犯死罪囚犯俱照弘治十年事例纳银赎罪”;⑥弘治十六年,命东宁“杂犯死罪以下俱准纳米收赎每米一石令筑墙五尺,不愿者,出银八钱雇役”;⑦到弘治十六年陕西边镇有警,则直接命纳银。至此,纳银赎罪逐渐从纳米的依附和折价中解放出来,成为较为独立的赎罪方式。
  3.从罚役到折银和纳银。罚役赎罪方式盛行于洪武年,后逐渐被纳钞和实物所取代,但并未完全消失,因为在纳米的实施过程中会出现无力纳米的情形,如洪武三十五年九月,“上谓刑部、都察院臣日,前敕法司,令囚人人米赎罪以省转输之劳。近闻有贫不能致米者,往往忧戚死。期欲生之乃速之死。自今凡人命、十恶死罪,强盗伤人者依律处决,其余死罪及流罪令挈家父北平种田,流罪三年,死罪五年,后录为良民。其徒罪令煎盐,杖罪输役如故,自愿纳米赎罪者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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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章 明代赎刑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第一节 明代赎刑制度的形成及其历史背景
第二节 明代赎刑制度确立阶段
第三节 明代赎刑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第二章 明代“律赎”制度
第一节 明代“律赎”的概念
第二节 《大明律》中的赎刑制度
第三节 “律赎”的收赎方法

第三章 明代的“例赎”制度
第一节 明代“例赎”适用的对象
第二节 明代“例赎”适用的刑罚
第三节 明代“例赎”适用的罪行和罪名
第四节 明代“例赎”适用的时间和空间效力
第五节 明代“例赎”的赎罪方式

第四章 明代赎刑的司法审判制度
第一节 赎刑审判机关及程序
第二节 赎刑的审判拟定制度
第三节 赎刑的审判决定制度
第四节 疑难赎刑案件的审判制度

第五章 明代赎刑的执行制度
第一节 赎刑的执行机关
第二节 赎刑的执行程序
第三节 赎刑执行保障制度

第六章 明代赎刑制度的特点及其原因
第一节 明代赎刑制度的特点
第二节 明代赎刑特点的形成原因

第七章 明代赎刑制度的影响
第一节 赎刑对明代刑罚体系的影响和作用
第二节 赎刑对明代经济的影响和作用
第三节 赎刑对清代赎刑的影响和作用

第八章 明代赎刑制度的历史局限性和价值
第一节 明代赎刑制度的历史局限性
第二节 明代赎刑制度的历史价值
第三节 明代赎刑制度的现实意义

结论
附录《问刑条例》所载赎刑条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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