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5年上半年卷 总第25辑)》:
在本案中,西班牙和秘鲁是来源国,“梅赛德斯号”被发现于“区域”,秘鲁的自然人也主张货物的所有权。那么这笔巨额的财富究竟归谁呢?在庭审中,法院首先确认了这艘沉船的身份。虽然,奥德赛公司并不承认这艘沉船就是“梅赛德斯号”,但是美国法院通过从历史、地理等方面详加考证,并从奥德赛公司调取部分沉船部件、附属物以及运载物予以查验,充分证明了这艘沉船就是西班牙军舰“梅赛德斯号”。本案中发生了多重权利冲突,美国法院最终将船与货物一并判给了西班牙。在船的所有权方面,美国法院认为“梅赛德斯号”是西班牙的军舰,西班牙政府对其有主权权利,享受管辖豁免;在货物的所有权上,美国法院拒绝了私人请求权,认为军舰和货物不可分割,因为分割货物会损害西班牙的主权。
首先,在本案中西班牙和秘鲁都是来源国,但是美国法院却将船和货物一并判给西班牙,无视秘鲁的诉讼请求。理由就在于军舰的不可分割性(indivisible)和文物的不可区分性(indistinguishable)。军舰的不可分割理论依据在于,沉没的军舰上常常藏带国家秘密,军舰被视为一个整体进行保护有利于对国家秘密进行保护。文物的不可区分性是普遍存在于欧美国家实践中的一个原则,这种理论的依据在于文物具有整体性,对文物的分割会使其丧失部分或全部原本的价值。在实践中,一艘沉船上也经常发生来源国的权利之间产生冲突的情况。这种情况特别体现在殖民船舶上,历史上从事殖民活动的船舶,在沉没时往往船上载有许多从殖民地劫掠的物品,其中不乏文物和财宝,在这种情况下,在货物的所有权问题上就容易发生争端。在本案中,秘鲁声称船上的部分货物是它们国家的文化遗产,因此秘鲁对它们享有主权权利,并指出:国家行为必须符合国际法,殖民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尤其是在其他国家领土内的强盗行为。因此,秘鲁要求返还“梅赛德斯号”上属于秘鲁的货物部分。然而,美国法院以“梅赛德斯号”是军舰为由,没有支持秘鲁的诉讼请求。所以,来源国的权利并不是排他和绝对的,它会受到其他权利的限制。
国际法虽然承认和尊重来源国的所有权,但是来源国的权利还会受到沿海国主权的限制,一些国内法院在实践中还会作出相反的决定。《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第7条赋予了缔约国对其内水、群岛水域和领海内的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开发的专属权利,同时第10条规定了沿海国与来源国协商进行保护和开发的义务。实践中的案例如在意大利诉美国盖蒂博物馆“Victorious Youth”青铜雕塑案中,这尊有两千多年历史的珍贵青铜雕塑,最初由意大利国民在意大利附近海域发现,并且在违反国内刑法的情况下非法出口。意大利法院作出判决,声称意大利对该雕塑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要求美国盖蒂博物馆归还这尊青铜雕塑。然而,这尊雕像事实上来源于希腊,只是在意大利附近海域被发现并被一名渔民带回国内,意大利法院在对此作出判决时完全没有顾及作为来源国的希腊的权利。不过沿海国依据主权原则对水下文化遗产享有的权利不适用于他国军舰和政府船舶,除非一国明示放弃对其所有权,其他国家不得取得对沉没军舰或政府船舶的所有权。
其次,国际法虽然承认私人的合法所有权,但是对其也做了诸多限制。在主权和私权发生冲突时,私权往往会成为牺牲品。因为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倾向于保护更重要的权利。在“奥德赛案”中,虽然在案件提交美国法院时,许多其他国家的国民主张对船上物品的合法所有权和继承权,但是美国法院将船和船上的所有物品一并判给了西班牙,美国法院称船和货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并且因为“梅赛德斯号”是一艘军舰,西班牙对船和船上物品具有主权权利,如果分割货物将会损害西班牙的主权权利。
(二)“泰坦尼克号”案
1912年,“泰坦尼克号”首航时撞上冰山沉没,船上约1500人遇难。“泰坦尼克号”残骸现在躺在纽芬兰岛以东约610公里处的公海3800多米深的“区域”。1985年,沉睡73年的“泰坦尼克号”被发现。自此以后,大量的人潜入海底造访“泰坦尼克号”,频繁的登陆和不当使用潜水器给船身造成了很大伤害。与此同时,海洋微生物也在悄悄腐蚀着金属墙壁。人们预言,“泰坦尼克号”将在50年后彻底消失。“泰坦尼克号”的觊觎者纷至沓来。1987年,法国海洋开发研究所与泰坦尼克风险公司合作进行打捞,1800件文物浮出水面并被运往法国。此后二者又在1993年和1994年多次合作,成功打捞了数千件船上物品。1992年,一家名为“MAREX泰坦尼克”的公司,先向弗吉尼亚东区地方法院提出诉求,请求法院控制遇难船只,在确定“泰坦尼克号”所有权归属之前,一切打捞物品上交美国海军。泰坦尼克风险公司立即向法院申请判决独家打捞权,但是美国联邦第四巡回法院很快以技术性理由否决了它的诉求。1993年,泰坦尼克风险公司更名为泰坦尼克公司,再次请求法院宣布其独家打捞权。1994年,法院判决泰坦尼克公司享有真正唯一和排他的控制权,此后不再支持其他第三方的打捞权异议,但是该公司的打捞物品不得出售,只能以租借和展览的方式盈利。14年间,泰坦尼克公司先后组织6次考察,花费1100万美元,打捞出6000余件物品,在多国举办展览,再现历史。2000年,泰坦尼克公司开始切割“泰坦尼克号”壳板,联邦法院作出禁止泰坦尼克公司继续考察的裁决。新的法院判决泰坦尼克公司不是打捞物品的“唯一主人”,而只是“保管者”,公司的上诉也被最高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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