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行为法学研究:以行为法学的中国化为视角》:
按照美国行为法学研究者的观点,法治是建构在行为主体的法律行为与法律活动的基础上,因此法学研究也应当以行为主体的法律行为为主要对象。在研究方法上,必须重视作为科学研究的前提:保证观察的客观性和分析的准确性;在研究过程中,要尽量采用科学研究的方法,如观察、调查、统计、实验等定量分析方法,排除规范分析、理论论证、价值判断等传统方法,以求获得科学可靠的结论。西方行为法学研究者认为,对于法的具体运作经验的整理和归纳是法律科学的应有之义,法律科学应当如实客观地描述法律具体运作过程和各种法律现象,为正确解释和运用法律奠定基础。至于法的目的、价值、本质等之类的非经验的东西,则不是法律科学应当研究的内容。
具体而言,西方行为法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有:
其一,观察法。指“研究者通过对研究对象直接或间接的接触,通过其亲身感受或体验进而收集材料的一种方法,研究者在观察过程中,直接参与到所观察的对象的群体当中去,或者处在观察者的地位采取公开或秘密方式观察对象的发展,但研究者的目的并不在于对研究对象施加影响,其目的在于对他们加以正确的描述和分析。”观察法是行为心理学的一种基本方法,是最古老的科学方法,是其他一切客观方法的基础。行为主义研究特别指出,行为科学的观察研究不同于未经科学训练的一般人的观察,而是特别强调观察也有特殊模式和方法。如布莱克就强调,观察者必须站在一个“客观而超然的”地位,务必不能使被观察者发现自身在被观察,从而保持其行为的自然性,如此也有助于观察者能够以旁观者身份去解开“当事人的迷局”。
行为法学的代表人物舒伯特对观察的运用十分典型。他在担任斯坦福大学行为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时,曾经对当时最高法院法官进行了长期观察。他所进行的观察主要包括:调阅法官判案记录,对法官在法庭的表现直接进行观察,与法官及其助手进行交谈等,无论观察的方式是怎样的,舒伯特都保持一种客观立场,并且不让法官察觉到他所进行的观察。
不过,观察也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观察所获得的资料必须有效,但往往观察获得的资料是庞杂的,要区分资料是否对观察有用,还需要花费大量精力。
其二,社会调查法。社会调查法是一种能够综合分析社会现象的研究方法,也被行为法学大量用来进行科学研究。与前者所描述的观察法不同的是,社会调查法是从宏观意义上对社会整体行为的分析,而观察法主要是从微观意义上对个体行为的分析。任何一种方法的单独使用都难以全面说明问题。因此,这两种方法的结合运用对于获得科学结论具有重要意义。
行为法学的代表人物布莱克曾经参加了大量社会调查,并且在其著作《法律的运作行为》中引用其调查结果,其专著里面充斥着各种各样的例证与调查结果。
其三,定量分析法。定量分析法是对社会现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与数量变化进行分析的方法。在行为法学中它的运用主要是对前述通过观察法与社会调查法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的方法,这三种方法之间的关系是,观察法与社会调查法是获得数据的方法,而定量分析法则是分析数据的方法。定量分析法是法社会学中经常采用的研究方法,比如对一定时期犯罪率、结案率、诉讼量等具体数据的分析,可以对这一时期社会形势有一个基本的判断。
定量分析法与定性分析法具有紧密的关联,这表现为: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通常应该是统一的而且相互补充的关系;定性分析被认为是定量分析的前提,没有定性的定量是一种盲目的而且毫无价值的定量;定量分析使定性分析更加科学、准确,它可以促使定性分析得出更为深入而合理的结论。而定量分析法与定性分析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依据统计数据来建立数学模型,并用数学模型计算出分析对象的各项指标及其数值的方法;后者则主要是凭分析者的直觉和经验,凭分析对象的历史与现实延续状况及最新的信息资料,对分析对象的性质、特点以及发展变化的规律作出判断的方法。定量分析的依据主要是数据,定性分析的依据则是社会标准。定量分析比较直观可靠,相对于定性分析而言更加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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