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度变迁的路径
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变迁就是由一种制度过渡到另一种制度,发生制度变迁的主要原因是制度非平衡。戴维·菲尼认为,“按照现有的制度安排,无法获得某些潜在的利益。行为者认识到,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他们能够获得在原有制度安排下得不到的利益,这里就会产生改变现有制度安排的需求”①。此外,供给因素的变化也影响到制度的变迁。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只要是有意识地(如果是无意识的,不管其是否对制度变迁产生作用,都不是制度变迁的供给主体)推动制度变迁或者对制度变迁施加影响的单位,都是制度变迁供给主体。制度变迁的供给主体可以是一个人、一个自愿组成的团体,也可以是政府,而政府在这三者之中是最重要的。
从制度变迁的动力来分析,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两种不同的路径。“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得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②杨瑞龙将强制性制度变迁称为“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并认为政府在强制性供给中具有显著的优势,“政府主体是决定制度供给的方向、速度、形式、战略安排的主导力量”;但同时非政府主体对强制性制度供给也产生着影响,“由政府主体安排的制度创新越是与非政府主体对制度创新的需求相适应,社会摩擦越小,改革越顺利”。③艾森斯塔得在分析帝国的政治体系变迁过程中,提出了调适性变迁、边缘性变迁和整体性变迁三种不同的路径。简单地说,调适性变迁就是维持既定的社会政治结构的稳定性,使政权的主要象征、合法性和基本政治一文化意识形态的明显连续性成为可能的变迁,这种变迁没有超出特定限度。边缘性变迁是指有可能危及政治体系存续的起义和王朝变迁,但在中华帝国体系中,这些边缘性调整经常被整合为调适性变迁。整体性变迁是指导致政权转型的变迁,这是一种根本性的变迁。①
3.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是人们为规范社会经济活动行为而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及法则,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合约。正式制度具有明确的强制性和有意识性,这类规则明确地以奖赏和惩罚的形式规定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正式制度的实施需要有一定的实施机制,离开了实施机制,正式制度就形同虚设。
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的经济社会中形成的、在正式制度无定义的场合起着规范人们行为作用的各种制约和约束,主要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意识形态等因素,其中,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有时甚至在形式上形成对某种正式制度安排的预期。非正式制度的最重要特征是经验性与自发性,它是人类在经过长期的试错过程与经验积累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二)长时段的历史比较方法
“长时段”的研究方法是法国年鉴学派贡献的一种分析工具,这一方法所特有的宏观视野可以使研究避免陷于“短时段”的纷繁复杂的细微事实的危险,更容易把握事物的根本性特征和发展轨迹。根据布罗代尔的观点,人类社会存在着长、中、短三种不同的时间量度,每一种时段在历史运动中所处的层次、特征、作用都各不相同,而他尤其重视长时段在历史研究中的重要地位。他认为,“长时段构成了历史的基础,是一切历史现象的引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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