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专政:现代民主国家中的危机政府》:
副署:部长副署的要求,意味着:总统及其内阁,在采取任何特殊措施之前,必须达成一致。内阁本身向众议院负责,如果众议院不接受某一紧急行动,内阁就要拒绝该行动。众议院可以通过不信任的表决方式否决某一措施,仅仅这些就可以有效地限制第48条的轻率使用或随便应用。众议院的反对:专政条文第3款直接制约总统与[66]内阁,它规定行政当局“即刻通知众议院所采取的符合……本条款的所有措施”,并附加“在众议院的要求下,这些措施可以被废止”。众议院的这类行为,不会自动中止以第48条为根据而颁行的法令,只有总统才能自动中止。当然,众议院的后续立法也能改变或废除这类法令,此类情形已经出现了数次。虽然有很多提案要求取消以第48条为根据而颁发的法令,但是,众议院在其十三年的历史中,只做出过两次正式的要求。1921年12月16日,众议院要求废除一项在恐怖浪潮期间颁布的法令,该恐怖浪潮在当年九月臻至顶峰。总统随之在12月23日予以撤销。①另外一项撤销的要求,就是1930年7月18日的那次,前文已经讨论了它的后果。布吕宁执行了这一要求,众议院也被解散,数天之后,这些法令又被重新颁布。1932年,当兴登堡知道众议院意欲提出这类要求时,他就以这一非常事件为理由,发布了一个解散令。②
总统的责任制:共和国总统依据专政条款的行为,和他的日常行为一样,都要承担因滥用权力和受托而被免除官职的责任。根据宪法第43条,总统得由众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动议、以国民表决罢免之。根据宪法第59条,如果总统无可免责地违背了宪法或共和国法律,众议院得经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向国事法院提起弹劾。最后,经众议院同意,总统也可以受到刑事控诉。
总之,在宪法规定中,为防止第48条的不当使用,众议院如果不是唯一屏障的话,显然也是主要的警戒屏障。魏玛共和国的人民代表们,可以凭借部长副署总统行动的宪法要求、凭借部长责任制原则、凭借众议院反对或修改总统依据第48条采取的所有措施的权利,成为制约紧急权力运行的首要力量。所以,众议院的解散,意味着所有制约总统及其内阁运用第48条的有效力量的丧失。
[67]源于宪法本质的限制。除了宪法中特别提及的条文以外,还有其他制约行政机构使用第48条的力量,它们源于这一事实:共和国基于一部成文宪法而存在;它们虽然没有特殊的约束措施,但是却可以在行政机构向众议院和人民负责的制度中找到最终根据。在某种意义上,这些限制力量仅仅存在于理论中。众议院的存在本身,而非任何源于宪政秩序本质的模糊制约因素,就可以影响规范第48条的实际使用。这些“模糊制约因素”也确实提供了重要的、限制总统行为的力量,总统们都曾经宣誓要捍卫宪法。此外,在那些岁月里,德国政论人士进行激烈学术讨论的是专政条款,政论家们主要关注的也是它们。紧急政府问题,从未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受到过这么多杰出法学家的注意;最能吸引他们的,似乎就是对于第48条之应用的内在宪法限制这一特殊问题。鉴于这一原因,宪法专政之应用的制约理论问题,不能被置之不顾。
首先,专政的本质,要求总统只能实施恢复常态的行动,被改变的宪法可以因此再度有效施行。也就是说,德国总统使用专政条款,必须像他的罗马前辈一样,受它的目的所驱使。这一目的就是重建公共安全和秩序,行政机构只能实施该目的所要求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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