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6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上《进呈诉讼律拟请先行试办折》,认为中国法律诸法合体,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这种体例根本不能适应门户开放后的新形势需要。西方法律以刑法为体,以诉讼法为用,二者相因,不容偏废;诉讼法又分为民事、刑事二项。又说:鸦片战争以来,华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外国人以中国审判与其不同,常常歧视中国法律;中国商人不熟悉外国法制,往往怀疑有所偏袒,因而双方积怨难以平息,常常因为寻常的争讼酿成中外交涉问题。所以,修律首先应变通诉讼法,采用各国通例。同时,附一《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这是中国近代第一部诉讼法典草案,采用了中国古代法律所没有的陪审制与律师制。沈、伍二人认为这是收回治外法权的重要一端。
由于诉讼法的内容、体系均属新创,为中国传统法律所没有,因此,光绪皇帝谕令把《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发往各地,要各省将军督抚、都统悉心研究和考察,看其在中国的民情风俗之下究竟能否通行。不料该法草案遭到各省将军督抚和都统的反对,其中湖广总督张之洞反对尤烈。张在1907年9月3日的《遵旨核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折》中,从两个方面详尽地批驳了沈家本、伍廷芳的立法理由,并在奏折之后附上了对该草案多达59条的批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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