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从理论上讲,打着公共卫生旗号推行的管制措施意在卫护整个人群的健康与安全,但从中受益的,往往只是损害及疾病的高风险人群。像食品标准与水质标准这样的公共卫生管制,自然惠及所有人,但有些管制措施保护的只是最脆弱群体。比如,清理有毒废物的遗址,强迫拥挤的物业单位遵守建筑规范,或者关闭肮脏的饭馆,对面临迫在眉睫的风险的人至关重要。而这些深陷日益增长的风险的人,往往都因为种族、性别或者社会经济地位而格外脆弱无依。
对个体或企业来说,风险行为可能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他们常常逆政府管制而动。行为人对政府规定的抵制,有时系以关于自主权、选择权或者不受政府干预的自由的哲学论说为依据。公民以及代表他们的团体可能会主张,对利己行为的管制(例如强迫使用安全带或者摩托车头盔)并非政府事务。这种论辩有时还延伸及于害及他人的活动,例如不安全的工作条件、使用低效燃料的车辆或者不干净的餐馆。
企业时常主张,政府干预不符合经济学原则。依企业家忠心服膺的理论,政府的健康与安全标准妨碍了经济发展,故应竭力避免。在经济自由的纛旗下,他们宣称政府的课税和管制徒扰民力、妨害效率,鼓动政界取消强制标准。
从历史上看,公共卫生向来意味对个体及企业的权利加以约束,以保护社群的健康利益。报告制度之于隐私权,强制检测或筛查之于自主权,环境标准之于财产权,企业管制之于经济自由,强制隔离之于行动自由,凡此种种,公共卫生从来免不了为总体利益(aggregate good)而对个体及企业加以控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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