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近代早期的国家成了立法的国度,它用法律构建社会,并首次成为这样的国家:它作为“学习中的体系”造就实施规范所需要的机构与人员。它根据以新法取代旧法(lexposterior derogat legi priori)的革命性规则清除旧法。只有统治者的意志才能实现这种传统的中断,他把他的(新)法律作为构建(社会的)手段来加以制定。
毋庸置疑的是,近代早期的这一全面的立法优先性是与真理概念的空洞化同步的。由于神学与哲学吵得不可开交,真理问题上的共识无望达成,于是人们在17世纪转向了和平与秩序。公民们也许会有异议,但他们应当服从法律。神的眼睛或是君主的眼睛以法律的形式注视着他们。对于君主而言,这当然也意味着,他不断膨胀的专断意志就此中止。由主权者制定的法律使统治客观化,也为与法律一道出现的制度化的机构制定了纪律。近代的主权者将法律作为统治工具使用,但这一统治工具也不断限制他的行为的可能性。不论他愿意或不愿意,用法律进行统治的人自己也受到法律的约束。
当1776年开始的美国宪法运动为新的宪法理论奠定基础时,对法律作为主要统治手段的关注彻底转向了对法律作为约束的关注。自由土地上的自由人民成为自己的主权者。它通过自己,尤其是通过大家共同制定的“法律”来自我治理。从此再没有凌驾于社会之上保持清醒的神和君主。法律成为守护人,它从不睡觉也不会打盹。从神到统治者再到法律的序列印证了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的著名格言,现代国家学说中的所有精辟概念都是“世俗化的神学概念”。
事实上,在中世纪盛期与晚期立于中心位置的神无所不能、无所不见、为众人所依靠,他在向近代过渡的过程中获得了新的意义。尽管他没有失去位于顶端的位置,但尘世的环境现在越来越多地类化为天国。神的世界与尘世分离了。路德( Luther)的“两个国度的理论”(Zwei-Reiche-Lehre)与其后继者马基雅维里(Machiavelli)的“政治的世俗化”都宣告了这一点。君主们这时成了尘世的神,他们在自己的领土上追求“万能”。他们取消了所有的阶层,试图将中世纪各种各样的法律利益圈简化成适用于所有人的国家层面的统一法。他们解除了人身依附关系,并假定人们成为平等的主体(尽管阶层秩序依然存续)。为君主制的首脑们安排的国家机器应当收集中央可以知悉的情况,由此创造出“全知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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