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精神与理念,近年来在国际上得到了大力的传播和宣扬。联合国大会从2006年起连续几年通过有关法治的决议。安理会对法治问题进行了几次热烈的讨论并且通过决议。
晚近国际上对法治的呼吁与倡导,2005年前后是一个新起点和里程碑。是年前后,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讲话中着重谈道:法治是联合国的核心概念。法治是一种治理原则。在法治原则下,所有人、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的公、私组织,都须服从公开的、平等施行的、独立司法的、与国际人权法规范和标准相符的法律。要有措施确保法的至尊地位,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法的一体遵行,确保法实施的公平,确保权力的分立而非集中,确保决策的广泛参与,确保法律的确定性,避免武断,确保法律、程序的透明。
2005年举行的纪念联合国成立60周年各国首脑峰会宣告:“我们,各国国家和政府首脑,认识到国际与国内层面上的良治与法治,对持续的经济增长,对可持续发展,对消除贫困与饥饿,是非常必要的。”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来自170多个国家的首脑又宣称“人权与法治”是多边解决以上问题而采取具体措施的四个重要领域之一。联合国首脑峰会确认需要“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上普遍遵循和践行法治”,并重申建立和维护“一种以法治和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从历史上追溯,“法治”见诸于国际法律文件,最早、层次最高的当属《联合国宪章》。《宪章》序言部分表达了“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的决心;它的原则包括“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和平解决有可能威胁和平的争端;它还规定联合国大会很重要的一个作用是“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宪章》作为塑造和维系现代国际秩序的宪法性文件,其对法治精神(而不是法治这一用语)的宣扬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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