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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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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建议稿及论证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201084
  • 作      者:
    黄风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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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正司级巡视员。参加了四十余项中国与外国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被判刑人移管条约和多边国际公约的谈判及有关文本的准备工作。自始至终参加了我国《引渡法》的起草与研讨工作。参与和主持了一些重大案件的国际司法合作活动和境外调查取证工作。
    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刑法、比较刑法和罗马法。1996年6月获“国际罗马法奖(库比泽夫斯基奖)”,1998年6月获意大利外交部“文化作品翻译奖”,1999年6月获意大利总统授予的共和国骑士勋章,2005年5月获意大利总统授予的“仁惠之星”共和国爵士勋章。出版个人著作和译作二十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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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建议稿及论证》是一部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制度的专著。作者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我国二十多年的实践经验,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建议稿)》条文的拟定和论证,全面、系统地梳理并论述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内法程序问题。为规范我国对外国刑事司法合作请求的审查和执行制度,作者设计了三:项国内法律程序:一是对外国狭义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双重审查程序,即由“初步审查”和“执行中审查”组成的动态和讲求协商一致原则的审森机制;二是对外国执行罚没裁决请求的司法审查程序:三是对被判刑人移管请求的联合审查程序加刑罚转换程序。作者特别指出,在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应当确立“国际条约规范优先适用”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并将后一原则贯穿于立法建议稿始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建议稿及论证》是作者二十余年从事国际司法合作实务与研究的结晶,凝聚着作者对我国涉外刑事法治诸多制度和问题的思索和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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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考虑到在实践中可能存在需公开使用通过司法协助获取的证据材料,从而难以遵守被请求国保密要求的情况,本建议稿在遵守保密要求的规定中增加了“在其接受的范围内”一语,这意味着,保密义务的形成须具备两项条件:一是被请求国明确提出保密要求;二是我国主管机关接受了此要求,无论是明示接受,还是默示接受。所谓默示接受表现为没有向对方说明存在不能接受此要求的情况。实际上,国际条约也为保密要求的遵守保留了一定的变通余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6条第1款规定:“如果请求方提出要求,被请求方应当对请求,包括其内容和辅助文件,以及按照请求所采取的行动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保密。如果不违反保密要求则无法执行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将此情况通知请求方,请求方应当随即决定该请求是否仍然应当予以执行。”
    本建议稿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是参考我国《引渡法》第50条拟定的。实践已经证明,我国《引渡法》第50条关于限制追诉或者量刑条件以及相关承诺程序的规定有助于处理和克服在引渡合作中遇到的、因法律制度冲突和差异而造成的困难和障碍,有助于加强国际引渡合作并且维护我国的法制形象。在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中.也经常会遇到被请求国要求我国就限制追诉或者量刑问题作出承诺的情况,对于此类要求的处理以及相关承诺的作出,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况规定相应的国内法程序。
    在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中,关于限制追诉问题主要出现在安排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协助调查以及解送在押人员出庭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情况中,正如我们前面谈到的,在上述情况中,请求国应当保证不因上述人员离开被请求国领域前的任何行为对其予以起诉或者惩罚,在有些情况下还需保证不因上述人员的作证或鉴定行为对其进行起诉或者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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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建议稿)
条文论证

第一章 总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宗旨
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三、国际条约规范优先适用原则
四、与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合作问题
五、国际合作的基本准则:相互尊重主权、安全和公共秩序
六、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不同联系途径
七、执行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程序规则
八、刑事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和“主管机关”
九、某些概念在本法中的特殊含义
十、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模式的选择

第二章 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第一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一、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一般特点
二、拒绝提供协助理由的任择性
三、拒绝提供协助的主要理由
四、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协助请求需载明的事项
五、互惠原则的适用
六、对外国协助请求的初步审查
七、对外国协助请求的执行中审查
八、附条件协助和协商一致机制
九、关于派员调查取证
十、关于解送在押人员出庭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十一、关于远程视频听证
十二、执行费用的承担与分摊
十三、禁止未经准许的送达文书或调查取证
第二节 向外国请求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一、向外国提出协助请求的基本程序
二、在我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人员享有的豁免权
三、关于协助条件的承诺与遵守
四、狭义刑事司法协助中的“死刑限用”及其承诺
五、协助拘留外国在押人员

第三章 扣押、冻结和没收财物
第一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扣押、冻结和没收财物
一、作为犯罪所得、收益或者供犯罪使用的“财物”
二、为追缴资产的扣押和冻结:相对严厉性
三、外国为扣押和冻结资产提出的协助请求
四、对外国资产扣押和冻结请求的审查与执行
五、协助扣押和冻结财物的期限
六、合理费用的补偿与分摊
七、为追缴犯罪资产而作出的没收裁决
八、对外国执行没收裁决请求的审查
九、执行外国没收裁决的条件
十、外国为没收犯罪资产而提出的请求
十一、对被没收财物的处置和返还
十二、以分享方式处置资产的情况
十三、对外国罚金裁决的执行
第二节 向外国请求扣押、冻结和没收财物
一、请求外国扣押、冻结和没收财物的程序
二、对外国没收财物分享方案的接受

第四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一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被判刑人
一、被判刑人移管的法律性质和特点
二、向我国移管被判刑人的条件
三、向我国移管被判刑人时需提供的材料
四、对向我国移管被判刑人请求的审查程序
五、对移入式移管请求的同意及相关的解送安排
六、移交后的刑罚转换程序
七、转换外国刑罚时应遵守的规则
八、“一事不再理”原则
九、移管后执行刑罚的法律依据和相关程序
十、主动请求移入式被判刑人移管
第二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一、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的法律依据
二、妨碍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的情形
三、被判刑人对移出式移管的同意及其意愿核查
四、对移出式移管请求或建议的审查与决定
五、向外国移交被判刑人的行政命令的执行
六、移出式移管后的申诉、改判、减刑和赦免
七、移管后执行国行刑活动对我国的拘束力

第五章 刑事诉讼移管
一、建立刑事诉讼移管制度的必要性
二、移入式刑事诉讼移管的根据和条件
三、诉讼移管中的相互协助和“一事不再理”
四、向外国移管刑事诉讼的条件和效力

第六章 附则
一、我国执行安理会资产冻结措施的现状和问题
二、借助刑事司法协助制度执行安理会资产冻结
要求的可行性
参考法律文献
附录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司法互助法
附录二 匈牙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附录三 联合国刑事司法协助示范法(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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