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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人大法律评论.2012年卷 第一辑(总第十一辑).2012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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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3648
  • 作      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人大法律评论》编辑委员会组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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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人大法律评论(2012年卷)(第1辑·总第11辑)》收录法律论文15篇,作者来自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宾厄姆顿分校、台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行政学院、山东大学、浙江财经学院、华中科技大学、西南科技大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本辑设“明德讲堂”、“法律方法专论”、“合同效力研究”和“论文.评论”四个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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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建立行政公诉制度,赋予人民检察院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调查权、干预权和公诉权
    西方国家对于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问题,只能作为公益诉讼由具有行政属性的检察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提请司法审查。而在我国,行政管理相对人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行政行为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属于行政监督范畴。当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缺乏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利益主体的时候,人民检察院责无旁贷地应当承担对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政行为提请司法审查的责任,这也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必须完善的内容。
    所谓行政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行政法制监督职能,对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1)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而行政机关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如行政许可,或不作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监管建议。行政机关不采纳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不作任何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可就此提起行政公诉,并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2)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有关联的,如违法许可、不作为的,或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包括督促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追回国有资产),通知行政机关和抄送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机关不予纠正及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检察院对此提起行政公诉。
    行政公诉的意义是通过检察监督保障行政执法权的依法行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是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诉,其举证责任在人民检察院,法律应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有关行政机关、企业、单位调查取证的权力。由于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大多数可以通过督促起诉和督促监管纠正,没有必要提起行政公诉,所以,除了在行政诉讼法设置行政公诉程序之外,还必须在相关行政法律中明确检察监督原则,使人民检察院的督促起诉和督促监管有法可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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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明德讲堂
法是一定社会正义的体现

法律方法专论
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场合、领域及步骤
法律解释共同体的解构与重构:从韦伯到鲍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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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研究
合同无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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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中的和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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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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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行政法制监督职能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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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概念在近代中国刑法文献中之变迁
非理论性与法律的自主——关于“法律理论”生产和法律教育组织的批判
集体肖像权刍议
编后小记
《人大法律评论》稿约
《人大法律评论》注释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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