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与企业发展研究》:
4.解决了重复纳税的问题
原《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向合伙人分配后,由合伙人依法缴纳所得税。”而新《合伙企业法》第6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次修订,根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并结合实践经验,明确了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这样就解决了双重税收问题,使有钱的人和有本事的人可以更好地合伙开办企业。同时,为了防止合伙人故意不分配企业利润而逃避纳税义务,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应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5.合伙企业也可以破产
新的《合伙企业法》第一次对合伙企业破产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而,对合伙企业是否可以破产问题一直存在争论:反对合伙企业可以破产的主要理由是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破产并不能免除合伙人的债务责任,因而规定合伙企业破产的意义不大。支持合伙企业可以破产的主要理由是考虑到合伙企业按照企业破产处理,有一些有利之处,一是可以使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受偿,有利于兼顾各债权人的利益;二是可以对企业宣告破产前一年内违法转移财产的行为予以撤销,追回所转移的财产,增加破产财产,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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