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怡超[内容提要]自 20世纪末以来,促进国际宗教自由成为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关切,并逐步机制化。美国通过传统外交、支持美国等多国宗教和人权非政府组织海外扩展而广泛介入众多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和社会转型。当前美国推进国际宗教自由的话语和实践从本质上可对中国核心利益形成挑战,同时有助于美国遏制中国的海外利益。基于当前世界体系,该战略对当前两国关系的直接影响有限。但由于该战略及其机制的长期确定性、宗教和人权全球接触效应的草根性与滞后性,宗教自由可成为中美长期战略互动中的重要变量。
[关键词]宗教自由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美国外交民主促进中美关系
20世纪下半叶以来,以伊朗霍梅尼革命、苏东巨变和“9·11”为代表的事件爆发令美国朝野对宗教在世界政治中的作用重视持续升温,并渐呈宗教安全化倾向。在此安全视野中,如何消弥宗教恐怖主义等造成的危机及相应衍生危机,并转危为机,成为美国安全战略的重要议题。由此,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进一步坚定向世界其他国家输出“民主”以巩固自身安全的长期战略。宗教自由逐渐成为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组成部分和战略目标。2014年2月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全国祈祷早餐中再次重申,“宗教自由与我们的国家安全攸关”。“Remarks by the President at National Prayer Breakfast”,Feb 6,2014,http://wwwwhitehousegov/thepressoffice/2014/02/06/remarkspresidentnationalprayerbreakfast(登录时间:2014年3月17日)。
宗教与美国社会宗教自由与美国国家安全战略
一、美式宗教自由与宗教自由民主和平论:概念阐释与相关理论
(一)美式宗教自由:概念界定
现代意义的“宗教自由”定义基础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1款:“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第18条第3款:“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这一定义因该公约获149个成员国家签署而具有国际法效力。这两款为宗教自由的完整阐释,既说明了宗教得以自由的领域,亦阐述了此类自由所受的限制。国际法中包含宗教自由内容的公约还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美国未加入的核心国际条约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条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等。联合国先后所拟定的一系列人权条约对签字国具道德约束性而不具法律约束力。中国政府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公约尚未对中国正式生效。迄今对签字国起法律约束作用的公约为《欧洲人权公约》。
“美式宗教自由”则拥有更宽泛的内涵,在美国,宗教自由往往被称作是所有自由中的“第一自由”。宗教自由这一概念及对这一权利的争取在北美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即为保障宗教的自由实践(Free exercise of religion),但不是宗教自由(religious freedom)及避免建制宗教干政。宗教自由概念的丰富和完善一直贯穿在殖民地时期至今的美国历史进程中,在当今美国已发展为一集群式概念。1998年版及2011年版《美国国际宗教自由法》对宗教自由的表述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1款规定内容,但未提及第3款内容;表达了对世界各国公民宗教自由权利的充分尊重,对违反宗教自由的定义极为宽泛,但并未相应提到为此应遵循之义务及明确定义宗教自由的边界,这部分体现了宗教自由这一概念的美式标准。第18条第1款内容界定了权利空间,第3款内容进一步说明了宗教自由的边界。
尽管美国政府和社会层面均有对这一概念的一定共识,宗教自由在美国的法理和日常实践中并不是一个完全明晰化的概念。美国宪法没有规定宗教自由的明确定义,只有宪法修正案第1条和第14条对国家与宗教之间的关系做了相对模糊的界定,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第十修正案第1款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其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所规定的自由包括宗教自由。其实质在于确保在原欧洲及北美殖民地一直未能解决的问题,即宗教自由和政治自由两大自由不受对方的控制或干扰。从严格的法理意义而言,美国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分支并无权界定什么是宗教、什么组织是宗教组织。美国《国内税收法》仅是出于对宗教机构最大优惠免税的目的,对宗教机构有宽松的界定,并在其指导手册中作出14点定义。美国《国税法》将宗教机构(church)大致界定为任何声称为教会、教会大会或协会的组织,参见IRC170(b)(1)(A)(i)。历年法院相关判例成为重要的甄别基础,在判例的基础上逐渐发展了14点定义,参见IRS manual,Section 726224(4)。这14点定义来源于美国社会对宗教机构的基本体认。界定宗教自由的关键在于处理宗教事务时国家与社会之间界限的界定,在美国这一界定主要分两大层面:其一是联邦层面,其二是州层面。在联邦层面,政府三大分支对处理宗教事务时国家与社会的界限一直处于不断调适之中,联邦最高法院成为美国国家与社会界限划分的最终裁决者。在州层面,州内三权对此问题也在不断平衡和界定,同时各州在具体事务的处理方面呈现一定差异性。从这一角度而言,即便在美国内部亦未形成对宗教自由理论和实践的一致认同。
美国的宪法及其修正案、最高法院二百年来关于宗教相关问题的判例、《国内税收法》的广泛实践、美国行政部门在处理宗教问题时的立场和尺度共同构建了美式宗教自由的基本概念、内涵和外延。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和美国国务院的年度宗教自由报告和特别报告等则通过对各国、各类情形的具体表达和判断在一定程度上粗描了以美式宗教自由为标准所定义的国际宗教自由之概念、内涵和外延,向全球推出并逐步推广“美式宗教自由”的大致标准。
从适用主体看,分为个人和团体法人两大块。宗教自由不仅是每一位个人享有的自由,也是各类宗教团体享有的自由。
从适用范围来看,既有信仰和不信仰的自由,亦有不加限制的自由传教、改宗和改教的自由。美国社会总体而言认为宗教是道德和良好品行的源泉与孵化器,因此在法律和社会层面尽管肯定人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但对无神论者的接纳度相较其他发达国家社会而言偏低,美国竞选公职者罕有公开自承为无神论者。
从信仰表达领域看,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由这一核心向外扩展,涵盖民主、平等、自由和自治等四大版块,涵纳言论自由、公民社会发展、妇女儿童权利、民族及宗教等各类少数派权利、扶贫、冲突解决等诸多方面。1999年至今美国国务院和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的年度报告或特别宗教自由报告均涉及到以上各方面。历年报告可见于美国国务院宗教自由年度报告网址http://www stategov/g/drl/rls/irf/,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年度报告网址http://wwwuscirfgov/reportsandbriefs/annualreporthtml,特别报告网址http://wwwuscirfgov/reportsandbriefs/specialreportshtml(登录时间:2014年3月17日)。
总体而言,美国的宗教自由标准因其自身历史、文化影响而具有独特性,即使是英、法、德、意等诸多西方国家现阶段的宗教自由均在不同层面无法达到美国标准,美国亦就此对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有所轻敲。
(二)宗教自由和平论:溯源与现实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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