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儒家和法理学
1.2 儒家美德法理学框架内的儒家裁判理论
1.3 路线图
2 概念界定与方法论上的说明
2.1 哪个儒家?
2.2 何种方法?
2.3 善意原则
2.4 概念不可共量性的挑战
2.5 三种技术
2.6 开放、多元的儒家法律理论
3 儒家美德伦理学
3.1 儒家道德理论概观
3.2 礼
3.3 正名
3.4 义
3.5 仁
4 法律概念的适用
4.1 正名问题
4.2 描述性概念和评价性概念
4.3 法律和道德中的“名”
4.4 法律规范的两种行为指引功能
4.5 法律的行为指引功能与浊法律概念
5 法律规范的适用
5.1 礼和法
5.2 嫂溺援手与理由的整体权衡方法
5.3 误伤己父案
5.4 整体的理由衡量论VS目的论限缩
5.5 法律理由的整体权衡论
5.6 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的边界吗?
5.7 法条主义VS整体的理由权衡论
5.8 作为“提示”的法律规范
6 以美德为中心的裁判理论
6.1 法律裁判中的两类不确定性
6.2 以姜德为中心6白证立理论
6.3 以程序为中心的证立理论
6.4 美德和程序
6.5 “作为公平的正义”与“作为守法的正义”
6.6 “正义”与诸美德的关系
7 结语
参考文献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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