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度的逻辑:人之初,性本恶
经济学的一个前提假设(公理性假设)是:人之初,性本恶;人不仅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且机会主义,一有机会就会损人利己,做出坑蒙拐骗、贪污苟且的事情。
制度的作用就是尽可能明确地界定不同个人之问的利益边界(产权),规范人们的行为,尽可能地减少一些人损害另一些人的利益的事情。这样每个人都在明确的边界内最大限度地发挥创造性,追求利益最大化,整个社会的利益也就实现了最大化。
好的制度“扬善惩恶”,那么它的基本的前提假设就是,存在着“坏人”。不一定假定大家都是坏人,但是只要有一个坏人存在,就要有制度存在,否则这个坏人做了坏事不能受到惩罚,下一个人就会学着也去做坏事,结果就是“劣币驱逐良币”,世风日下,道德沦丧,好人也变成了坏人。
以前苏联版本的“政治经济学”假定一搞公有制计划经济,大家就都以“全民利益”为目标而努力工作,大公而无私。按此逻辑设计了制度的结果是人们越来越懒,产品质量越来越差,经济活力越来越低,贪污腐败越来越严重,最后走向灭亡。制度的逻辑错了,一错到底。
其他学问(比如伦理学‘、人类学,比如宗教)可以假定人之初性本善,可以假定人可以被教化,可以都是好人,经济学则不同,必须假定坏人的存在。在一个人人都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人们的利益会有“重叠”、每个人的行为会有许多“外部性”的世界里,必须有制度来防止一些人的正当利益被他人所损害。假定存在坏人,是为了保护好人。
3.制度的成本:有效的制度是在现实中真正起作用的制度
任何交易都是有成本的,包括要花时间了解交易对方的信息,要承担交易损失的风险,等等。在一般意义上,这是人与人打交道时所要花费的成本。经济学称为交易成本。
任何一种制度的形成与执行,也是要有成本的,是社会总交易成本的一种。起草和制定一种制度要花费许多人的时间,而执行这一制度,也就是使它成为可信的、真正有约束力的制度,要有司法体系,要有监督与检查,要有警察和监狱,都是费时费力的。打官司不仅要花律师费,告状的一方还要花费很多的时间与精力。这些都是这种制度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
制度成本太高,往往会导致制度无法实施,甚至导致一种制度流于形式,构不成可信的制度。这种情况出现时,我们就应该想到,也许是制度本身的某些环节上存在更为根本性的问题。比如说反对腐败,如果腐败的人太多,导致所谓的“法不责众”,我们就应该去想为什么腐败这么容易发生,监管起来这么难。腐败的定义是以公权谋私利。如果公权太多、“公钱”太多,腐败自然容易发生,而且一定是因为要被监管的人太多而监管成本太高,导致查也查不过来,抓也抓不彻底。这时我们就应该去想一想是不是问题的根本在于公权和公钱太多,政府管的事太多?不从这些根本的制度上着手,只是抓监督与检查,结果是制度成本太高,还是无法有效地抑制腐败。好的制度不仅体现公平正义,还要便于实施,有效可信。
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美国经济学家科斯提出的一个著名假说是:如果不存在交易成本,把产权界定给谁都没有关系,人们可以通过交易达到同样的利益均衡。但这一假说的反命题就是:交易成本的存在,决定了产权界定是重要的!事实上,由于产权本身决定了谁来支付交易成本,制度的结构就会决定经济的结构。从这个意义上说,能否对交易成本或制度成本给予充分的补偿,关系到能不能有一个好的制度。告状打官司是一件费时费力有风险的事,而如果赢了官司,也不能给予胜诉者以足够高额的补偿,不能对败诉的一方给予足够大的惩罚,那么人们就会选择“忍气吞声”,从而好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而不能真正地起到应起的作用。
还要认识到的是,制度是在问题出现的过程中形成和完善的(后面会对此做进一步的阐述),法律是在案例和判例发生的过程中得以实现其效力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那些敢于锲而不合地告状、敢于冒着败诉的风险打官司的人,实事上是在为社会提供着公共服务,承担着制度的成本。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