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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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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现代经济法学研究
0.00     定价 ¥ 6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07854930
  • 作      者:
    陈秋杰
  • 出 版 社 :
    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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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直接决定着其研究方向,确立正确的研究目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那么性问题。综合来看,经济法学领域的研究主旨在于深入探寻并阐释经济法演变之规律以及其演进趋势,进而推动学术研究不断深耕及臻于完善,以期更有效地辅助我国的经济法治建设进程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有力支持。
  经济法制建设实质上是一项高度复杂和系统化的浩大工程。经济法制建设与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宗教、人口、环境、道德等各种社会现象和广泛社会问题有着众多的或直接或间接的社会联系。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格局下,中国开展经济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的学者与专家们,挑战确实艰巨。
  我国经济立法在新背景下的转轨换型已是大势所趋,而立法思路、立法观念的更新将会对这一进程起到重要的先导作用,经济法学面临机遇也面临挑战。我们有理由预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制建设诸问题仍将是学者们探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尚需充分研究和论证。正视经济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对策、予以完善,从而振兴与繁荣经济法制理论,这是全体法律理论与实务工作者的共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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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现代经济法学研究》:
  2.诉讼管辖经济诉讼管辖是指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于管辖的规定而产生的具体的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的权限称为管辖。
  (1)级别管辖
  地区性管辖这一概念定义了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时所扮演的角色及承担的责任。它通过对案件特性以及其影响范围进行分析,从而对各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权进行纵向划分。我国当下的人民法院系统共分为四个等级,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除此之外,还设有三类特殊的法院,分别为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以及海事法院。依据这些标准进行划分后,我们可以得出基层人民法院主要负责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而中级人民法院则负责审理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需由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则负责处理本土显著性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最后的高层次管辖便落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手中,他们负责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经济纠纷案件和那些被认定应由该院进行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系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权力分配及具体操作方式,是从行政区域划分角度展现人民法院间管辖的垂直与水平分工。此项规定被划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大类别。
  一般地域管辖是基于当事人的住所地来决定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其基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换言之,原告需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若同一诉讼涉及数位被告且住所地分属两个或多个人民法院辖区内,则各个人民法院均有权受理案件;原告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家法院告状,该法院也将最早受理投诉并开展调查审判工作。
  特殊地域管辖,依据被告住所及法律事实,确定具备管辖权之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规制的六种诉讼类型。它们包括:1.因合同争议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家处或履约地点之司法机关管辖;2.涉及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保险标的物地域对应的司法机关审理;3.对票据纠纷提出的诉求,应提交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司法机关决定;4.与铁路、公路、水路、空运或联合运输合同有关的争端,运输源起地、目的地或被告当地司法机关具有审判权;5.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营利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司法机关审理;6.旅行事故请求赔偿的诉讼,若为铁路、公路、水路和空中交通事故,则交予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抵达地、航空器最先着陆点或被告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处理;7.涉及船只碰撞或海洋损失事故赔偿的诉讼,被告所在地、碰撞发生地、受损害船只被扣押地或船舶最先抵达地的司法机关有审判权;8.涉及海难救援协助费用争议的诉讼,救援地或船只最先抵达地区域的司法机关具有审案之权力;9.关于共同海损引起的诉讼,船舶最先抵达地、共同海损理赔地或航海终结地的司法机关享有审判权。3.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核心概念在于,若民事诉讼中权利人在法定期限未行使其法定权利,便将失去司法救济的窗口。我国的诉讼时效具如下特性:(1)义务人未行使法定权利是诉讼时效发动的先决条件;(2)诉讼时效仅宣告胜诉权终止,实体权利依然有效;(3)当事人若自愿履行义务,即便时效已过也不影响其效力;(4)义务人完成义务后再主张时效问题,法律不予支持,诉讼时效具有强制适用的特征且不可随意更改。
  (2)诉讼时效期间
  所谓诉讼时效,即旨在对权力者请求司法权的期限加以明文规定。依法律规定,该期限以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之时起算。若自权益被侵害算起已逾20年,法院将不再行使维护之责。但在特定情形下,法院有权延长期限。
  诉讼时效包括一般与特殊两种类别。前者适用于普适性问题;后者则在特殊情形所规定的时效内实施。对于享有人身权益的人士而言,应在知晓或认为自己的权益已受损害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该权益将失去司法维护。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诉讼时效中止是在时效期内,由于法定原因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时效会停止进行至原因排除后再恢复的现象,也称之为时效暂停。例如在有效期的最后六个月里,若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阻碍请求权正常行使的特殊状况,时效将会中止,从问题得到解决的那一天起,时效将重新计算。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诉讼时效中止的情景都必须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事项产生的。这类情形共分为两类:一为不可抗力,即自然灾害、军
  至于诉讼时效中断,是指由法定理由引起的已启动的时效过程不再进行并使过去的时效失效的情况。
  申请法院诉讼(即上述所称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示意或愿意服从其责任(具体表现为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等行为均可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与此相对,中止诉讼时效的情景完全取决于客观环境因素,不涉及任何当事人的自主性行动。诉讼时效的根本宗旨在于敦促权利人积极行使其请求权,稳定法律关系免受疑虑困扰。然而,只有在权利人未曾采取任何举措来维护自身权利时,我们才允许诉讼时效正常运作。因此,若当事人实施相关行动,重塑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诉讼时效的继续存在也就失去了其必要性,应当立即启动诉讼时效之中断程序。
  诉讼时效延期系指,若人民法院发现权利人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因合法原因未主张请求权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时间。此项利益可在时效期满后产生,且此类情况须经人民法院确认方得实现。这意味着延长的时长需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决定。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中的普通诉讼时效及特别诉讼时效皆适用停滞、中断及延期之规定,唯独延期之诉讼时效不包括停滞与中断在内。
  (4)审判程序
  审判过程包括首审程序、复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等环节。首审程序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首次经济刑事案,其可细分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两种。其中,普通程序是基石,包含以下关键环节:①起诉及接收;②审理前的筹备工作;③正式开庭审理。关于起诉,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产生纠纷时,需通过提交起诉状至相应法院来保护自身权益。法院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后,若判定符合起诉标准则需于7日内立案并予以告知当事人。对于审理前的准备,法院应在5日内将诉状副本递交被告,被告须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递交答辩状,若是不交答辩状也不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开庭审理是在审判人员主导与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的共同参与下,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通常情况下均为公开审理,但如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及特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申请非公开审理则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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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三节 经济法实施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
第二节 国有企业法
第三节 集体企业法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研究
第五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研究

第三章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节 合同法
第二节 担保法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

第四章 市场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保险法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章 金融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节 银行法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节 期货交易法

第六章 市场规制法分论研究
第一节 房地产法
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
第三节 电信法
第四节 旅游法
第五节 运输市场法

第七章 财政税收与劳动社会保障
第一节 财政法
第二节 税收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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