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发展研究文集(2015)》:
我国为增进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经济发展与繁荣,巩固和发展各国业已存在的友谊与合作,2002年与东盟国家签订《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提出“在全面永久解决争议之前,有关各方可探讨或开展合作,包括海洋环保、海洋科学研究”的目标。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签署,有利于维持南海周边稳定,防止南海,特别是南沙海域争议复杂化、扩大化。中国致力于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搁置争议,本着“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开展包括海洋环境保护在内低敏感领域的务实合作切入点,以加强保护南海生态环境,有利于维护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和减少贫困,也符合南海周边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在2007年举行的第一届东亚峰会上,我国再次呼吁各方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保护,尤其是珊瑚礁、红树林和海草床等脆弱生态系统,并与各国签署了《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新加坡宣言》。
(二)国际合作的相关平台
我国积极承担在南海海洋事务发展进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切实保护南海生态环境健康,努力推进与南海周边国家在海洋领域的合作。2011年,我国设立了“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向南海周边国家在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提供资金支持,旨在通过相互合作,加强南海的生态环境保护。
当前,加强在海洋领域的合作逐渐成为我国与南海周边国家的共识。2012年,我国启动实施了《南海及周边海洋国际合作框架计划》(2011—2015),设立专项基金开展与南海等周边国家的低敏感领域合作,相继签署了中泰、中印尼、中马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合作文件,在本地区积极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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