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人权研究与教育(第三卷)
0.00     定价 ¥ 52.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0221316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6-01
收藏
内容介绍
  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的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取得举世瞩目的历史成就,为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贡献了中国方案。作为当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人权研究与人权教育成果斐然,成为助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进步的重要因素。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作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进步的产物,值得业界深入研究。经过十五年多的发展,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目前不仅是广州大学,也是前后两批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中拥有国家、省级、市级重点科研平台的实体科研机构,是促进我国人权研究与人权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无疑,通过对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这个个案的研究,可以为当下人权研究机构的发展提供借鉴、寻找思路。
展开
精彩书摘
  《中国人权研究与教育(第三卷)》:
  (二)客观公正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客观义务的人权保障功能通过既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官的侵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免受警察的恣意侵害,又保护受害人的权利;既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保障有罪的人受到公正追究。受害人的权利遭到侵犯后,对其权利进行救济的最有力的形式是国家公权力的救济。权利的公力救济,既是国家的权力,也是国家的义务。在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产生之前,至少有两种理论在解说国家的职能:“一种理论认为国家应当接受伦理和道德标准的评判,并且应当致力于实现伦理和道德上的目标(比如古典自然法理论或者理想的基督教共和国理论);另一种理论则认为国家应当致力于满足自身及其公民们的世俗需要和利益,公民们只是把政府作为有助于实现其目标(比如和平、秩序和自由)的一种手段而已。”①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把国家视为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力量,使社会冲突可望在国家确定的秩序范围内得以缓和。在讨论雅典国家的起源时,恩格斯指出:“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②这三种理论可分别概括为国家义务至善论、国家义务救济论和国家义务冲突论。其中,只有国家救济义务论明确了国家的基本职能在于维护权利主体的权利不受侵犯,并在权利受到侵犯后通过国家公权力给以必要的救济。
  国家救济义务论是建立在权利主体与救济主体分离基础上的,只不过这种分离使国家与权利主体之间出现了新的平衡关系,使得获得救济权作为权利的一个质的规定,从权利的总要素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国家的权力或职责。列奥·施特劳斯有过精辟的概括:“所有的义务都是从根本的和不可离弃的自我保全的权利中派生出来的。因此,就不存在什么绝对的或无条件的义务——唯有自我保全的权利才是无条件的或绝对的。按照自然,世间只存在着一项不折不扣的权利,而并不存在什么不折不扣的义务。”①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的义务并不仅仅是至善的追求,而且负有救济公民权利的义务,履行救济的义务不是消极的而是积极的,国家应当创造条件履行救济的义务。
  那么,国家怎样积极地履行救济的义务呢?一是要制定法律,通过规则来确认公民的权利;二是要完善救济渠道,即创建、提供有效的救济制度、设施等。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就是国家履行救济义务的重要渠道之一。检察机关负有主动追诉犯罪分子的权力,是对受害人权利的主动救济,检察官一旦提起公诉,不得在中途停止追诉,且不得放弃上诉权,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在遭受侵害后能获得救济。
  检察官除了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外,客观义务还要求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益。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人权保障功能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如在侦查阶段,检察官通过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确保公民不受错误的逮捕,监督侦查机关有无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情况;检察机关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则向公安机关出具“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其纠正,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一些疑难或重大案件在正常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如期结案的,如果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承办案件检察官则对案件进行审核,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延长,不该延长的不予批准,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在起诉阶段,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认为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其补充侦查,以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公平的原则下得到保障;如果认为没有必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等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需要追究被不起诉人其他责任的,则提出检察意见,使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到法律保障。
  ……
展开
目录
法治与人权
试析人权语境下的公民网络信息安全保护
——以我国《网络安全法》颁布为背景
政府应急处理中的人权保障
——以比例原则为视角
论非强制行政执法方式的人权意蕴
——以非强制与强制的比较为视角
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及其立法贯彻
关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人权保护规定的评析

人权基础理论
法律推理中的人权原则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研究现状述评
人格尊严保障与宪法正当性的判断
中国废止死刑的条件尚不成熟
——基于人道视角分析
检察官客观义务及其人权保障功能

具体人权
知识产权人格论
试论纳税人税法上的生存保障
关于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的思考
功能主义视域下的民生改善与社会权保障之关系

人权保障机制
论社会公民权的保障
——以国家义务的适当承担为出发点
国际人权保护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以德国国际私法为视角
对国际人权公约之国内法上适应方案的比较分析
论非洲妇女在武装冲突中遭受性暴力的人权保护法律
问题及对策
欧洲难民的人权之殇

人权教育
高校人权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人权教育纳入中小学九年义务教育体系探论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