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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观点与办案规范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918520
  • 作      者:
    人民法院出版社法信编辑部编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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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间借贷纠纷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除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性企业之外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的借贷纠纷。它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目前银行贷款受限的情况下,对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此引发的深层次问题开始显现,进入到诉讼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金额上均呈逐年上升态势。
  《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观点与办案规范/法信智慧办案助手系列》通过对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审判中的司法观点、典型案例进行汇编分析,以期对司法审判工作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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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观点与办案规范/法信智慧办案助手系列》:
  我们认为,正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任务和作出裁判结果的前提。法官对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判断,要以客观事实为前提,而非仅仅根据当事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当事人;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及其他某些权利(如生命权、名誉权等)。正确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可以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正确的认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主张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原告以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为由提起诉讼,并提供了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即已初步完成了其证明双方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对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于被告就其与原告之间就争议事实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所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是否达到了法律所要求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也称证明要求、证明度,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法官根据证明的情况对该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性评价的最低要求。对裁判者而言,证明标准是裁判者对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内心确信程度。证明标准具有法定性,是一种法律规定的评价尺度,当事人对待证事实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解除证明责任、裁判者基于何种尺度才能认定待证事实存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所谓高度盖然性,即根据实务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实务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具体而言,就是在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法官即可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该条规定从本证和反证的相互比较的角度出发对盖然性规则进行了规定。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进行的证明活动为本证,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本证进行反驳的证明活动为反证。本证证明活动的目的在于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形成内心确信,这种内心确信应当满足证明评价的最低要求即法定的证明标准。而反证的证明活动,其目的在于动摇法官对于本证所形成的内心确信,使其达不到证明评价的最低要求。因此,对于反证而言,其证明的程度要求相比本证要低,只需要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即可。因此,被告对双方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提出抗辩的,只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系由民间借贷行为引起这一事实并不确定即可。至于双方之间究竟系何种法律关系,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加以认定。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纠纷确系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此时的案件显然并非民间借贷案件,而是买卖、合伙、承揽合同或其他纠纷。为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人民法院均应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对案件进行审理。
  鉴于上述考虑,《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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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司法观点
一、民间借贷的认定和事实审查
1.民间借贷的主体是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非金融机构及其自然人
2.因存单发生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
3.对于名为借贷、实为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4.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法院进行释明应当注意的原则和方法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的认定应当以借款人取得所借款项的实际控制权为准
2.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外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3.应区分借贷目的和资金来源,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进行不同规制
4.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而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5.企业内部集资行为的有效要件
6.企业内部集资与非法集资界限的界定
7.对于涉嫌诈骗犯罪、违反市场准入犯罪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其他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8.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9.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外发放贷款的效力应区分情况处理
10.职业放贷人对外放贷行为的效力认定
11.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
1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
三、民间借贷的凭证与证据
1.偷录、偷拍等非法证据能否作为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2.持有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原、被告举证责任的分配
4.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四、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时借期内利息的确定
2.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
3.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4.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复利,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予支持
5.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认定
6.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对后期借款利息的保护限度的确定
7.连续多次重新出具新的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的认定
8.逾期利息性质的确定
9.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以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10.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规定适用于逾期利率
11.民间借贷中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部分 办案规范
第三部分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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