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营后国企公司成为产销管理主体
1956年2月,上海的3家酒商业同业公会合并组建上海市酒商业同业公会。全体会员申请全业公私合营。当年全行业公私合营时,市区共有酒商1166家(其中夫妻店1040家,占总户数的89%),对雇用2名职工以上的酒店,进行清产核资,实行定股定息;对夫妻店采取代销经营,组织各负盈亏、分散经营的合作小组。期后,酒商业同业公会在强调一元化领导的大背景下自行解散,有部分工作人员转入上海市专卖事业公司。
1958年2月,市专卖事业公司与市糖业糕点公司、上海市菸麻公司合并,组建上海市烟酒糖业公司。新公司承袭原市专卖事业公司的全部管理和经营职能,统一管理糖烟酒茶等行业,负责全市糖烟酒等食品的产、购、调、销、存的计划安排,统管市场和供应。1962年9月,全国实施条线管理,公司曾改名为中国糖业烟酒公司上海市公司。1978年9月,又改回原名:上海市烟酒糖业公司。1958年9月以后,公司行政关系一直隶属市第二商业局领导,业务受商业部有关总公司(局)领导。
1958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文件,主要内容是撤并机构和下放权力。在酒行业,除了国家名酒和部分啤酒仍实行国家统一计划管理外,其他酒的平衡权都下放到地方,以省(市、区)为单位实行地产地销。为此,许多地方无形中削弱了酒的专卖.但上海地区在上海市烟酒糖业公司的主持下,对酒类实施专卖管理的做法一直没有减弱。
1962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酒类的生产由轻工业部归口统一安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一律不得自行酿造。社队自办的小酒厂和非工业部门办的酒厂,要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进行登记,根据归口管理、统一规划的原则,所有酒厂生产的酒,必须交当地烟酒糖业公司收购。上海地区严格执行了酒类专卖管理的这一规定。
1963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必须继续贯彻执行酒类专卖方针,加强酒类专卖的管理工作,并对酒的生产、销售和行政管理、专卖利润收入和分成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一期间,上海酒类生产和酒类销售发展趋好。
上海地区酒厂生产的酒基本上都由市烟糖公司收购。酒类的行政管理和销售等具体日常工作也由市烟糖公司负责。批发业务由市糖业烟酒公司及其直属批发部经营;零售业务由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其他一些代销点经营。
1965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上海酒类专卖管理办法》,明确上海酒类专卖业务由市烟糖公司和所属单位统一经营,有关酒类专卖的行政管理工作,也由市、区、县各级烟酒糖业公司负责兼办。
1966~1976年,十年“文化大革命”,市烟糖公司的酒类专卖管理处于无序状态,无章可循,难有作为。但在当时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大环境下,酒的生产和销售工作仍处于较为严格的国家计划控制之下,酒类的生产和流通秩序没出什么大问题。这也可以说是在当时低生产水平、低消费水平下的一种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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