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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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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反贪审讯秘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8010337
  • 作      者:
    杨耀杰著
  • 出 版 社 :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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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二十余年职务犯罪侦查实践,数十年笔耕不辍,成就了今天这本《反贪审讯秘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耀杰的呕心力作。
  它是反贪精英的智库宝典
  它是政府官员的平安之策
  它是企业贤达的成功之要
  它是社会公众的探秘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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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耀杰,湖北汉川人,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
  1987年1月从北京军区某部作训股长的职位上转业到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1987年1月至1989年3月任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书记员、副科级助理检察员;从1989年3月起至2005年3月,一直从事反贪侦查工作,先后任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检察员、侦查二处副处长、处长、副局长,2003年1月起主持反贪污贿赂局日常工作;2005年任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2007年9月任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分管反渎职侵权侦查、职务犯罪预防、监所检察等工作。
  杨耀杰先后参与和组织侦破职务犯罪大要案300余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其中有25名厅局级干部受到法律严惩。由于工作出色,杨耀杰多次被武汉市检察院评为优秀侦查员、优秀检察官,先后两次荣立三等功、两次荣立二等功。1998年被湖北省检察院评为优秀检察官,1999年被湖北省委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政法干警”称号,2000年被湖北省检察院授予“人民满意检察官”称号,被武汉市人民政府评为第十一届劳动模范,2001年被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授予“模范军转干部”称号,2002年被湖北省检察院评为“1998年至2002年度先进个人”,2003年被评为武汉市优秀公务员,2003年被列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湖北省检察系统高层次专家型人才。2005年2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十佳反贪局长”荣誉称号。3月他作为湖北省的“时代先锋”代表,在全省“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时代先锋报告会上作报告。6月22日、23日他的先进事迹先后在中央电视台的《东方之子》和《法制与中国》栏目中播出,被人民群众和媒体誉为“反贪铁卫”。2006年2月24日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首届检察业务专家”称号。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聘任的全国检察机关教育培训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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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贪污与反贪污是反腐战线上永恒的主题。作者是一个有着二十多年反贪工作经验的检察官。本书介绍了作者在反贪工作中与腐败分子展开的斗志斗勇的经历,重点介绍了他在反贪审讯工作的方面的一些经验、技巧。
  审讯是侦查员与嫌疑人面对面的较量,是一场“白刃战”。特别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讯问就显得更加具有刺激性、挑战性。因为与位高权重、高智商、多伎俩的腐败分子面对面地较量,那既是对侦查员综合素质的全方位考量,又是侦查员与腐败分子意志力、智慧力的博弈!
  多年的反贪工作使作者在反腐败领域取探索了“首次讯问快速切入主题的方法”;分析了“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心路历程”;论证了“侦查势与侦查力的构建”对侦查讯问的意义等一大批创新的侦查理论成果!因此荣获了“首届全国十佳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和“首届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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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专题1: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专题1 :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侦查讯问作为职务犯罪侦查的重要一环,对整个职务犯罪侦查具有重要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侦查工作的成败。由于职务犯罪主体的身份特殊,加之犯罪行为的高度隐秘性、侦查与反侦查活动的强烈对抗性等,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讯问必须崇尚方略、研究方略、运用方略。
  1. 讯问及其类别讯问,是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时,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依法以言词的形式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提问,以获取其有罪供述和无罪、罪轻辩解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
  讯问是以法律为根据,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讯问必须依法进行,讯问的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和目的等等,都要受到法律的规制。讯问的主体是司法机关中具有办案资
  格的特定的办案人员;讯问的对象是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讯问的内容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与否认犯罪这一对矛盾而展开;讯问的方式是办案人员以言词的形式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提问;讯问的目的是通过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查清犯罪事实、收集甄别证据,分清罪责,以便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2007年3月,杨耀杰向中国法学泰斗武汉大学马克昌教授介绍反贪侦查技能研究方面的成果,受到马老的高度赞扬。
  根据所处的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讯问可以分为侦查阶段的讯问、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和法庭审理中的讯问。讯问活动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因各自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同,而有不同的意义和作用。在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揭露
  专题1: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案件真相,其侧重点在于收集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主要不是为了收集证据,而是审查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侧重点在于审查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否达到了提起公诉所要求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以及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意见等,讯问活动同时带有侦查监督的性质。在审判阶段,讯问被告人是为了对证据加以展示和质证,使法官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做到“兼听则明”,从而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正确判决。
  根据犯罪案件性质的不同,讯问又可分为普通刑事案件的讯问、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讯问以及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犯罪按照其性质一般可分为普通刑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职务犯罪。其中职务犯罪是指负有国家管理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亵渎职责,以破坏国家管理职能为特征的犯罪,如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等[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是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主权独立、政权稳定、制度巩固等国家利益和安全的犯罪,如背叛国家、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行为;普通刑事犯罪是指除上述两类犯罪之外,以破坏社会秩序为主要特征的犯罪,如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与犯罪的分类相适应,对犯罪
  [1]职务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务犯罪,是指负有管理职能的人员利用其管理的便利条件所实施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负有国家管理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亵渎职责,以破坏国家管理职能为特征的犯罪。本书所指的职务犯罪特为狭义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也可分为普通刑事案件的讯问、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讯问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在侦查阶段,它们分别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实施。
  根据讯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判机关等不同主体的讯问。由于案件的性质、作案与发案方式等的不同,不同的讯问主体所采取的方式、谋略也有很大的差别。比如,国安机关的讯问,往往涉密性强;审判机关的讯问则处在公众场合,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充分的证据作支撑,它与侦查机关的最初讯问,特别是第一次讯问,其难度有天渊之别。这是不言而喻的!
  不同类别的讯问,由于案件性质以及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讯问的主体、对象以及目的、要求等也不尽相同,因而具有不同的特点。
  本书所要研究的不是一般刑事犯罪案件讯问的一般特征,而是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个特定类别即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的特殊规律;不是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各诉讼阶段讯问的一般特征,而是仅仅研究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的特殊规律。
  2. 侦查讯问和职务犯罪侦查讯问所谓侦查讯问,是指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为了揭露案件真相,证实犯罪和查明犯罪人,依法以言词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进行提问,以获取真实供述或辩解的一项侦查行为。侦查讯问行为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性:
  专题1: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一是目的性。讯问始终要围绕获取证据展开,既要听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供述,又要听取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辩解,并且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以利于最终查明案件真相。
  二是对抗性。侦查主体与侦查对象之间由于目的上的根本冲突和相互对立,使得侦查讯问活动中始终存在着侦查与反侦查、控制与反控制、讯问与反讯问的激烈博弈,并且这种博弈始终处于互动之中,贯穿于侦查讯问的全过程,使侦查讯问活动呈现出明显的对抗性特征。
  三是辨析性。侦查讯问活动必然是对抗的,但成功的侦查讯问则必然是源于合作。只不过对抗是永恒的,而合作是暂时的,合作永远跳不出对抗这个平台。讯问中寻找“合作点”的过程,就使得讯问表现出鲜明的辨析性。辨析的真谛在于侦查讯问人员通过与犯罪嫌疑人交谈,求得有利于双方交流的状态,使犯罪嫌疑人信服,心甘情愿地敞开心扉,交代自己的问题。理解和把握侦查讯问的辨析性,对于搞好侦查讯问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讯问实践中,侦查人员并不是将对方驳得哑口无言,就一定有利于其交代自己的问题,相反这样往往容易导致出现僵局。因此,侦查人员要通过辨析,采取不同的策略,努力消除或削弱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心理隔阂,建立起心理联系,使对方心服口服。讯问的过程实质是对抗双方就认罪与不认罪达成共识的过程。那么,怎样使被讯问的人形成“只有认罪才是正确的选择,才是当前唯一正确的道路”这种认识呢?这就需要侦查员在讯问过程中,通过相关信息的展示与交流,使被讯问的人与侦查员达成共识与统一。这就要通过辨析去实现。
  四是谋略性。讯问活动的强对抗性与目的性特征要求侦查人员在整个讯问活动过程中必须具有极高的谋略性。讯问活动是法律行为更是一种侦查行为,侦查主体与侦查对象之间的直接对抗,这种对抗不仅仅是体能、技术上的较量,更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智慧较量。谋略与成功的讯问关系犹如孪生姐妹,侦查讯问的全过程都贯穿着谋略。谋略的意义在于:隐藏讯问意图,提升讯问效能。谋略在讯问中既有宏观层面的谋划,又有微观层面的掌控,还有技能实施中的方法与路径选择,等等。例如,近年来,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每年都会在全国、全省或全市范围内组织一次或者几次反贪污贿赂或反渎职侵权专项行动,根据一定时期内职务犯罪的发案情况、群众反映的强烈程度、上级的部署或要求,制订方案,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系统抓、抓系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种“系统抓、抓系统”的专项行动,在何时发动、在哪个系统发动、行动的范围多大、持续多长时间、分几个步骤、行动的指导思想是什么、要达到什么目标、收到什么效果,等等,都有一个宏观层面的谋划。每一个侦查讯问人员对这种宏观方面的谋划都应该了然于心,这样在侦查讯问过程中才能够把握方向、提高效率。而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每一个案件所采取的方法、接触犯罪嫌疑人时机的选择、侦查员的选派、侦查讯问过程中方法、技巧、技术的运用等,则属于微观层面的掌控。在讯问过程中,负责讯问的侦查员要向侦查指挥员或者侦查团队的其他成员传递一个新的需立即查证真伪的信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选择什么时机以及具体由谁去完成,都有一个谋略贯穿其中的问题,否则简单操作,则会直接影响讯问的效果。在讯问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某
  专题1: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个犯罪嫌疑人一开始对检察机关已经初查的事实避而不谈,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的增大,加上他并不知晓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哪些涉嫌犯罪事实,出于某种考虑(如为了求得宽大处理,或者出于试探的目的等等),于是他供述了一个事前侦查员并未了解的犯罪事实,这时,侦查员就有多种处置方式了:
  A. 侦查员马上喜形于色,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大加赞赏;B. 侦查员怀疑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在犯罪嫌疑人还没有把话说完的情况下,就对犯罪嫌疑人说:“你不要避重就轻,你的问题很严重,我们迟早会调查清楚的..”; C. 侦查员不动声色,对犯罪嫌疑人开始“交代问题”既不肯定也不否定,而是让他“接着说”,并在犯罪嫌疑人交代完基本情节后,寻找机会(如出去斟茶水等)很自然地离开审讯室向领导或侦查团队其他成员通报情况,并了解外围侦查的最新进展。我们说,上述三种处置方式,第三种是较为妥当的,而前两种处置都存在一定问题。第一种情形,是很多侦查员在实战中都容易犯的错误,因为犯罪嫌疑人较长时间不开口,而一旦开口,并且涉及实质性问题,侦查人员难免会很兴奋。但实际上,犯罪嫌疑人此时开口,很有可能并不是要真正交代自己的问题,他很可能是在试探侦查人员是否真的掌握了他的问题,他的交代极有可能是自己编造的谎言,而此时侦查员对其态度加以肯定,就等于告诉犯罪嫌疑人我方并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即便犯罪嫌疑人的交代属实,侦查员的喜形于色也容易让犯罪嫌疑人觉察到我方并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第二种情形,在犯罪嫌疑人还没有把话说完的情况下,就对犯罪嫌疑人的交代下结论,显然为时过早,而且一句“你的问题很严重,我们迟早会调查清楚的”,也等于明白无误地告诉犯罪嫌疑人我们现在还没有调查清楚,这是讯问中的大忌!第三种情形侦查员不动声色,对犯罪嫌疑人开始“交代问题”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给后面的应对留有余地。在犯罪嫌疑人交代完基本情节后,寻找机会(如出去斟茶水等)很自然地离开审讯室向领导或侦查团队其他成员通报情况,并了解外围侦查的最新进展,为下一步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奠定了基础。以上可以看出,侦查讯问处处皆学问,谋略是何等重要!
  五是系统性。侦查讯问的系统性,首先体现在讯问是整个侦查活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次表现在讯问过程中的整个侦查力量的互动与支撑;还表现在讯问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的细节与全貌的全面揭露!总之,讯问不是孤立的,它是整个侦查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同各种外围调查工作、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和有关强制措施的实施一起构成了侦查活动这个“系统”。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是专门针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而进行的讯问,是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侦查检察官为了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以言词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进行提问,以获取真实供述或辩解的一项侦查行为。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特征:从讯问方式上看,只能是问答式,即只能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回答,而不是相反;从讯问过程的把握上看,侦查检察官处在主导性地位,什么时候讯问、讯问什么内容、讯问的进展,等等,都由侦查检察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把握;从讯问形式上看,既是一门侦查技术又具有艺术效果!牢记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特征,可以在讯问中取得事半功倍的讯问效果。讯问是法律赋予侦查机关的一项特殊权力(从《刑事诉讼法》
  专题1: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第118条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应掌握讯问主动权和讯问进程。漫谈聊天那就不叫“讯问”了。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讯问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讯问具有普通刑事案件侦查讯问的一般特征,另一方面,又具有与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讯问不同的特点。职务犯罪侦查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的不同具体表现在:
  (1)讯问的主体不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由检察机关负责,因此,两类案件的侦查讯问主体相应也就不同,前者的讯问主体为公安机关,后者的讯问主体为检察机关。
  (2)嫌疑对象不同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侦查模式不同杀人、盗窃等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由于案件自行暴露而使犯罪事实比较明确,但犯罪人却隐而不明,故其侦查模式一般是“由事到人”的侦查过程,即侦查的主要任务是从已经明确存在的犯罪事实、危害结果去一步一步查明犯罪人。而职务犯罪侦查的案件一般一开始就仅有怀疑对象,并没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其是否真的构成犯罪,还是个未知数。侦查的任务是,根据所掌握的涉案线索,研究怀疑对象的职务行为,广泛地搜集证据,查出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故侦查模式一般是“由人到事”的侦查过程。[1]
  (4)作案的手段及发案的方式不同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作案手段具有暴露式、即时性的特点,一般有具体的被害人,会留下较明显的、能被人的感官感知的犯罪现场、犯罪痕迹或犯罪结果,犯罪一般会因被害人报案、控告或被人发现而暴露。职务犯罪案件,作案手段具有隐蔽式、潜在式等特点,人们即便有感觉但往往也并不知道内情。这种犯罪由于犯罪行为与权力相结合,作案手段狡猾隐蔽,加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潜伏期较长,难以被及时发现,因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一般不会自行暴露,发案具有延时性,属于“隐性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举报人由于受上述多方面的限制,往往难以提供更多更具体的情况,有的甚至只能提供诸如“某某家中暴富,财产收支明显不符”、“某件事情不正常”等疑点,至于是否有犯罪事实、有什么样的犯罪事实则不大明确,也难明真情。
  [1]这是就多数职务犯罪案件而言的,事实上,有些职务犯罪案件由于自身的特点所决定,其侦查模式为由事到人,如玩忽职守类犯罪,其案发一般是因为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等重大事件,侦查的目的主要是要查明这些重大事件背后是否存在渎职行为,以及是谁存在渎职等等,因此侦查路径一般采用由事到人的模式;另有部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模式为“人事结合型”。如滥用职权类犯罪,这类案件在暴露时一般既有相对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又有相对具体的事件,侦查的关键是要查证犯罪嫌疑人的滥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故侦查时一般采用“以由事到人为主,由人到事为辅”的侦查方法,即“人事结合型”模式。
  专题1: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5)嫌疑对象的素质不同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处于社会底层,文化层次较低。相对于一般犯罪主体而言,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一般较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有较丰富的阅历和经验,一般比较熟悉法律,有些甚至是懂得侦查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有的在作案前精心策划、充分准备;有的作案时手段狡诈隐蔽,不留破绽;还有的作案后采取种种伎俩对抗侦查,如转移赃款赃物、伪造毁灭证据,采用“洗钱”手段将赃款“合法化”,与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利用职权威胁阻挠知情人检举揭发,贿赂讨好有关领导或司法工作人员以编织关系网、加厚保护层,制造谣言散发材料诽谤侦查人员,动用新闻工具施加压力,调动关系网或煽动群众阻挠查处等,表现出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6)侵害的对象不同一般刑事犯罪,大多侵害的是个人利益,有特定的受害人;而职务犯罪,因为犯罪嫌疑人滥用公权力,其侵害的大多是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除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犯罪外,一般不具有暴力色彩,也没有具体的被害自然人。
  ……
  (7)证人的心态不同普通刑事犯罪由于有特定的受害人,加上其危害后果比较明显,人们对这类犯罪的危害通常有比较直观的感受,对处罚这类犯罪分子一般都持支持的态度,有时甚至会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而职务犯罪则不同,它通常不直接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很多人对这类犯罪持有“事不关己”的消极心态。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公民控告、检举、揭发和作证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如在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中那样高。特别是诸如受贿案件等“对合性”犯罪,以及某些渎职案件,由于涉案人员利益相关联,会一损俱损,因而侦查人员调查取证往往非常困难。
  (8)证据特点不同普通刑事案件,大多以具体的人或物为侵害对象,有犯罪现场和犯罪痕迹,并造成有形的危害后果,故在证据体系中,物证(如指纹、脚印、凶器、伤口等)的地位突出。与此相适应,侦查行为中的现场勘察、侦查技术中的痕迹鉴定和同一认定占有重要地位。而职务犯罪案件,大多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和犯罪痕迹,犯罪事实主要通过证人证言、会议记录、账册中的文字内容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来证明,如贿赂案主要靠行贿、受贿双方的口供等言词证据来证明,渎职案主要靠有关知情人的回忆或有关文书的记载来确定犯罪嫌疑人职务行为是否正当等。因此,在证据体系中,言词证据、文书证据的地位突出。在侦查行为上,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收集文书证据就更显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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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专题1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 1
1.讯问及其类别 / 1
2.侦查讯问和职务犯罪侦查讯问 / 4
专题2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方略及其意义 / 13
1.侦查讯问方略 / 14
2.实战案例 / 18
专题3 :侦查讯问前的准备 / 21
1.侦查讯问前准备的一般原则 / 22
2. 基础性准备:分析线索,秘密初查 / 23
3. 正式准备:熟悉案情,对症下药 / 25
附件:关于如何实现安全文明办案的思考 / 35
专题4 :讯问犯罪嫌疑人突破口的选择 / 40
1.突破口的含义 / 41
2.突破口的选择 / 42
专题5 :首次讯问快速切入主题的方法 / 64
1.何谓快速切入主题 / 64
2.快速切入主题十法 / 65
专题6 :讯问中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心路历程 / 80
1.证据充分说 / 82
2.判断有利说 / 83
3.丢卒保车说 / 85
4.讨好求全说 / 87
5.知错求安说 / 89
6.精神缓释说 / 90
7.争先从宽说 / 91
8.政策感召说 / 92
9.亲情所动说 / 93
10.潜影再现说 / 94
专题7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心理动摇的表现形式与对策 / 97
1.一反常态的沉默,掩饰不了空虚的动摇心理 / 98
2.答非所问、闪烁其词的话语,显现出矛盾的动摇心理 / 102
3.看似不相干的打探,道出权衡利弊,选择供与不供的动
摇心理 / 104
4.神情木然,心不在焉,隐藏着即将转化的动摇心理 / 108
5.对案例、法律政策的全神贯注,显出“抓政策稻草”的
动摇心理 / 110
6.暴跳如雷、神情激愤,足以窥见其底牌将露的动摇心理 / 112
7.异常的生理反应和不由自主的小动作,折射出即将崩溃
的动摇心理 / 115
8.惺惺作态的夸张“表演”,反显其渴求宽大的动摇心理 / 116
附件:谈谈审讯突破时机的创造与把握
— 一名优秀侦查员的实战感悟 / 119
II
专题8 :职务犯罪中攻守同盟的结构形式及讯问策略 / 122
1.攻守同盟的成因、类型及特点 / 123
2.突破攻守同盟的理论依据和思维路径 / 131
3.实践中探索的瓦解攻守同盟的方法 / 134
专题9 :侦查讯问中僵局形成的原因及其对策 / 143
1.形成僵局的原因 / 144
2.僵局的打破 / 146
专题10 :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预测、防范与应对 / 159
1.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分析 / 159
2.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预测与防范 / 162
3.犯罪嫌疑人翻供后的应对之策 / 170
专题11 :职务犯罪侦查意识的新建构 / 175
1.职务犯罪侦查意识的培养基础与生成路径 / 177
2.侦查人员应该具备的侦查意识 / 185
附件一:江夏区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辨认、心理测试案例 / 225
附件二:浅议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认知跟进 / 227
专题12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谋略 / 231
1.职务犯罪侦查谋略的含义、特性和本质属性 / 231
2.职务犯罪侦查谋略的适用条件和认识论基础 / 238
3.职务犯罪侦查谋略的心理过程结构 / 242
专题13 :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势”与“侦查力”的构建 / 252
1.侦查势的概念和构成 / 253
2.侦查势与侦查力的相互关系辨析 / 263
3.侦查势的运用 / 268
专题14:论侦查关系与侦查力的构建 / 274
1.对侦查关系的认知 / 276
2.侦查关系各要素分析 / 283
3.如何构建和谐的侦查关系 / 288
4. 侦查关系对侦查力的作用路径 / 297
专题15:女侦查检察官在反贪污贿赂侦查中的优势及其运用 / 304
1.静—构成女侦查检察官侦查力的性格基础 / 306
2.弱—隐蔽女侦查检察官侦查力的表象基础 / 312
3.母爱—生成女性侦查检察官侦查力的秉性基础 / 317
后记 /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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